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借款合同无偿签订的内容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借款合同无偿签订的内容是什么?无偿借贷合同第一条 贷与人_________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约定_________使用后,返还其物。第二条 借贷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第三条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 借用人应在其住所或_________________使用借用物,不得搬移他处。第五条 借用人如就借用物增加工作物的,应事先将设计书及费用估计提示贷与人,征得其同意。第六条 借用人返还借用物时,可否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及应否回复原状,取决于贷与人。如贷与人不允许借用人取回所增加的工作物时,应偿还其费用,但以其现存的增加价额为限。第七条 空口无凭,受立此约,双方各执一份。二、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中当事人权利有何特殊规定无偿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因此,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借贷合同在标的物为非金钱的消费物时,出借人还要负担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同。出借人须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借款合同才成立,所以他不负担合同义务。在无偿借款合同中,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义务。在无偿民间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负但支付利息的义务,但仍负有依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不得违反此种义务;《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在当事人并未约定违约金,而无偿借款合同又不存在原告的约定利息时,逾期利息如何计算?有人认为出借人可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限。有人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利率的上限计算,我们认为这们对出借人不公平。因为出借人在此时同样为贷款人,而非存款人,银行的利率一般说来存款利率是要比贷款利率低得多的,出借人本来为贷款人却让他不能依贷款利率取得利息,显然有失公平。对于无偿借款合同的认定,也是属于合同中的一种类型,但双方可以约定在借款发生后不需要支付规定标准的利息或者其它费用,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签订协议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存在异议的,可以起诉来处理。



·债权人拍卖债务人有抵押清偿顺序是什么
    债权人拍卖债务人有抵押清偿顺序是什么 一、抵押物拍卖概念 抵押物拍卖是指当抵押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还清或无力偿还债权人欠款时,债权人便有权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用于抵押的抵押物。 二、抵押物拍卖清偿的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
    刑法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1.法〔2001〕8号)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条文有什么内容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条文有什么内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


·借款担保人期限最长是多久
    借款担保人期限最长是多久?借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最长是六个月,民间借贷中,担保人的保证期限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二、...


·现在借条的监管人对债务有连带责任吗?
    现在借条的监管人对债务有连带责任吗?资金监管人不同于保证人,如果仅约定资金监管人负有监督款项使用、归还的责任,但监管人无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依据合同追究监管人的违约责任,而无权请求资金监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借款“监管人”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1、首先,监管人亦不属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义务方。监管人是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方,...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 一、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 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


·有哪些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一、哪些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有哪些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一、哪些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就是具有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公司为: 1、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独资公司; 3、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这四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是通行的规则,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则是要求规模较大...


·给公司法人背债会有什么影响?
    给公司法人背债会有什么影响?一、申请破产清算劳动者的工资是第一清偿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