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肇事逃逸罚款怎么罚一万?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肇事逃逸罚款怎么罚一万?肇事逃逸罚款罚一万是不合法的规定,实际上就意味着不能给我罚款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刑事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在当代社会,不论是遇到什么样的一个事故,都应当要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说交通肇事的话,千万不能够逃跑,否则的话,不仅仅面临的是一个行政责任还有就是刑事方面的一个罚金规定。



·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
    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进行债权的转让当事人需要注意的地方还是比较多的,尤其是在通知债务人方面,否则的话就很容易引发纠纷。接下来,我们为您提供一份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帮助您了解债权转让纠纷中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债权转让纠纷案例分析A欠B款29380元,B欠C款4万元,C觉得对B追款无望,遂将其中的29380元债权转让给了好友A,A以此要求与B进行抵销。B则认为,A与C之间的债权转让没...


·挪用公款全部归还算犯罪吗?
    国家机关,或者是企业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职权是比较高的,其职权高的目的,是为了让其更好的为人民、社会谋取福利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利用职权,挪用公款,此种行为在意识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后,会将挪用公款全部归还,此时还算犯罪吗? 一、挪用公款全部归还算犯罪吗?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


·刑事诉讼法拘留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在我国,公安机关虽然是属于国家执法部门,但是公安机关的所作所为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都代表着国家政府的形象。因此他们在日常生活当中侦办案件的时候,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任何一种刑侦手段,都是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刑事诉讼法拘留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拘留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大学生欠钱不还电话打不通怎么办?
    大学生欠钱不还电话打不通怎么办?大学生欠钱不还电话打不通可以通过起诉方式,对于欠钱不还法院如何强制执行这一问题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后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提供那人的住所或银行账号,要求法院的人查封或冻结他的财产。如果那人仍然不主动偿还你的借款,执行局的人查到那人的财产后会直接划拨存款或拍卖房产来偿还你的借款二、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


·索债非法拘禁罪怎么认定
    索债非法拘禁罪属于非法拘禁罪当中的一种具体情形,主要是指行为人是出于索债的目的,而非法拘禁被害人。那么实践中对索债非法拘禁罪该如何认定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对象为了索取债务。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但是对于“他人”的范围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确定,容易导致在司法实...


·债权债务一人处理时合同是否会继续
    债权债务一人处理时合同是否会继续 (一)、混同原因 1、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


·丈夫个人借钱写借条让老婆担保可以吗
    丈夫个人借钱写借条让老婆担保可以吗 一、丈夫个人借钱写借条让老婆担保可以吗? 丈夫个人借钱写借条可以让老婆担保,法律并没有禁止担保人和借款人是夫妻关系,也就是说可以是夫妻相互担保,但是夫妻双方必须知情。担保人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在当地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 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什么是债权凭证?
    什么是债权凭证? 一、什么是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二、申请债权凭证的条件 第一是债权凭证的发放必须以申请人的自愿为前提,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申请人接受债权凭证。由于债权凭证不...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