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刑法规定什么是辩护律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根据刑法规定什么是辩护律师?根据刑法规定辩护律师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来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律师,当然了,对于辩护律师来说,他本身所进行的一个辩护的范围,必须要紧紧的围绕当事人自己的请托,独立的进行相关的理由和事实辩护。委托了辩护律师后,其可以做的事情原则上仅限于当事人的委托范围,但是,一般地,在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往往享有以下几项权利: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2、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3、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4、提出辩护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9、拒绝辩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可以拒绝。二、除了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上述几项权利外,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还有以下3个权利:1、拒绝辩护权。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2、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3、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在我们国家刑法当中所进行的一些代理活动的话,对于涉嫌犯罪的人员来说,他是属于辩护阶段,毕竟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当中,他所享有的权利就是会见当事人,对于整个事情,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当然,当事人员也可以进行拒绝辩护。



·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即使两个人触犯的是同一个罪犯,但由于实际的犯罪情节不同,因此法官在最后量刑处罚的时候,作出的判刑也是不一样的。其中要是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自然处罚是要比一般情节的处罚重的。那实践中,这个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该如何界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单位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单位受贿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法律规定,实际情况...


·怎样才能正确界定敲诈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并没有一个叫做敲诈罪的,这里的敲诈罪应该就是指敲诈勒索罪。这是《刑法》中比较重要的犯罪。实践中,对此罪的准确界定,才能更好的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那到底怎样才能正确界定敲诈罪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敲诈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


·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很多时候,一般的民事行为达到了一定程度后,就会演变为刑事犯罪。而这个程度,也就是相关法律中规定的立案标准。不同犯罪的立案标准不同,那么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抢劫罪与诈骗罪其实都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但是在抢劫犯罪的过程中,由于会采取暴力行为,因此往往也会给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损害,这样的情况下自然对抢劫罪的量刑要重与对诈骗罪的量刑了,那究竟我国对抢劫罪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诈骗罪是如何处罚的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犯罪中止特征都包括了哪些
    犯罪中止特征都包括了哪些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的时间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决定的,即“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决定了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中止不能...


·刑法犯罪预备罪成立条件有哪些?
    刑法犯罪预备罪成立条件有哪些?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


·律师查阅卷宗材料方法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材料”。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第一次接触到本案的卷宗材料,也是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决定调查方向的最重要的环节。但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外,其他公诉案件要求“起诉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


·拘留所能打电话吗
    拘留所能打电话吗拘留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机关。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的,但却也没有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严重。那所以有人会问在拘留所能打电话吗?什么时候允许拨打电话?的我们会详细给您介绍,如需了解可以继续往下观看。一、拘留所能打电话吗根据我国《拘留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