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陪嫁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陪嫁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实践的总结来看,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赠与行为。所以,若在登记结婚前的陪送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若在登记结婚后的陪送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这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依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目前来说,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离婚时嫁妆应当如何处理,但是一般法院会把登记结婚前的嫁妆当作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可以带走;如果结婚登记后带来的嫁妆,则有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嫁妆和彩礼在离婚时都纠缠在一起,因此离婚时嫁妆具体怎么处理,还要看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二、离婚后发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为离婚时未处理财产提供了法律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我们可以从这个两个角度来分析离婚时未处理财产纠纷。(一)关于登记离婚后提起诉讼的情形对登记离婚后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处理原则: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一方可以举出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该漏分的、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的情形、虽然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具有法定意义上的国家意志上的严格拘束力,但是对该财产处理部分具备的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得凭此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给付另一方财产或者相关款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3、一方对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反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来的财产分割内容的情形。我们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但是必须在洗衣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法院经过审理,另一方在签订协议离婚时没有胁迫、欺诈等行为的,应当维持该离婚协议的效力,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婚姻法第47条 “离婚时”的规定,狭义的理解,仅限于对“诉讼离婚时”有关行为的规范,一是针对不诚信一方的惩罚性的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原则,同时对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民事制裁的方式。至于是否可以扩大理解到“协议离婚时”,我们认为可以适用一方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的情形,只是对“协议离婚时”一方所为的上述不当行为,并不以婚姻法第47条中有关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为依据作出处理。(二)诉讼离婚后提起诉讼的情形我们认为,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总的来讲,一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请求,属于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夫妻对其共有财产的共有所有权是绝对权,只要没有因出现共有基础丧失或者重大事由的情形而分割过就一直拥有共同的物权,不应当再规定诉讼时效。离婚后,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二是夫妻作为共有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才会存在一方原来拥有的物权共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才能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双方离婚后,该物权共有权没有实际发生变动,即没有被原夫妻共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善意取得时,没有被侵权行为改变共有权属状态,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分割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未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自古以来,我国的婚嫁习俗中就有男方给彩礼女方给陪嫁的说法。就当今社会来看,这样一种习俗也是存在的。这里对于女方家在出嫁之时,给予女方的陪嫁财物,通常会被认定为赠与。但具体是在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赠与的还是在领证之后赠与,这关系到对陪嫁财物性质的认定,因而就必须要仔细作出区分才行。



·欠钱不还关机不接电话怎么办
    欠钱不还关机不接电话怎么办 一、欠钱不还关机不接电话怎么办 1.收集证据,静看形势。 先找到欠钱的凭据,最好是欠条或是与你们双方都没有关系的邻居,居委会和村委会干部等人证。 2.到期不还,法院和解 到了应该还债期,如果你多次讨要不到欠款。就要到法院了,最好是请求法院和解。执行将你表哥家里能抵你欠款的家当变卖,这样或许是最好的办法了。 二、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怎...


·离婚诉讼虚构债务另外一方应该怎么办?
    离婚诉讼虚构债务另外一方应该怎么办? 一、离婚诉讼虚构债务另外一方应该怎么办? 离婚诉讼虚构债务另外一方应该去法院提起诉讼。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那么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法律特征呢?关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已经搜集好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判决执行顺序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判决执行顺序为了使个人或企业经济更好的发展,借贷的情况时有发生,同一个人或企业经常会与多个人形成债务关系,随之而来借贷过程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也常有闹上法庭的可能。那么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判决执行顺序是怎样的,债务清偿又是如何确定的,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判决执行顺序法律规定,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


·个人借钱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在我国江苏、浙江等民间资本聚集地,常常会出现民间借贷的现象。当民间借贷的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不符合相关民间借贷特征,很有可能就变成了非法集资。那么,个人借钱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人借钱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


·借条必须是书面的吗
    借条必须是书面的吗 一、借条必须是书面的吗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借条属于合同的一种,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只要是双方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如果一方违约,也就是出借人不把钱借给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不还钱给出借人的情况,口头订立的借款协议即借条,就很难证明借款的事实。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是根据证据来进行判断...


·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律条文有哪些
    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律条文有哪些《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


·子女瞒着家人借贷款要还吗?
    子女瞒着家人借贷款要还吗? 一、子女瞒着家人借贷款要还吗? ?如果子女未满18岁,还未成年的话,国家规定是不允许发放贷款的,是不合法的,家人可以帮忙收集贷款证据,去找相关的机构协商。 如果子女已经满18岁,有贷款的资格,那么欠款太多的话,也不要盲目的还款,而是应该帮助子女把债务分类,分析一下贷款性质,再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 二、怎么帮助子女还款? 1、贷款分类 把子...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