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拘留中止条件是怎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行政拘留中止条件是怎样的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19条规定,被拘留人在收拘时候或者收拘后有4种情形,拘留所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1、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2、被拘留人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3、被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4、被拘留人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二、停止行政拘留后还用拘留吗?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被拘留人患精神病、传染病、因病医疗等停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被拘留人不再执行原行政拘留决定。三、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这两者有何不同?1、对象不同。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对象是患精神病/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等被拘留人,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处罚人。2、前提不同。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是不适合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是否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金。停止执行行政拘留,是不需要提供担保人或者担保金的。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需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8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提供按照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4、行政拘留是否需要执行?被拘留人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后,不再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行政拘留已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了,若是需要中止行政拘留的话,往往是因为被拘留人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身患重病需要外出治疗,而在短时间内还无法医治好的。一般在中止行政拘留的情形消除之后,那么还是需要继续对被拘留人执行剩余的处罚。



·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满足了减刑的条件,那么就有可能被减刑。但具体的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呢?可能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介绍吧。 一、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是怎么规定的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


·刑诉法第37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被告有权聘请代理律师为其辩护,这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辩护,刑事诉讼法有明确的条文,其中第37条就是关于这方面的。那么,刑诉法第37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刑诉法有关知识给您讲一讲。 一、刑诉法第37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没有斗殴是不是聚众斗殴罪
    您都知道,聚众斗殴罪就是很多人聚集在一起互相斗殴的行为,它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要受到处罚的。但是有人问过我们,如果没有进行斗殴,那还会构成聚众斗殴罪吗?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怎么的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怎么的《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是怎样的两罪的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不同:1、主观要件方面:非法拘禁并不要求具备非法目的,而绑架罪必须要求具备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2、客观行为方面:非法拘禁要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比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等,包括对他人身体实施强制力拘束,也包括间接拘束,使他人不能或者明显难以离开、逃离;而绑架罪要求使用暴力、...


·不认识罪与认罪的区别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人做错了事,并且违反了法律的纪律,都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对于有些人证据已经确凿但是犯罪人员还是不认罪,那么不认识罪与认罪的区别有哪些?对于自愿认罪的人来说,在刑法上是可以从轻处理,但对于不认识罪的人那么会给出更重的处罚,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所谓自愿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庭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究竟有没有犯罪由法院审理来认定,法院没有认定之前被告...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


·法律规定行贿判刑多少年
    一、行贿判刑多少年 目前,根据行为人或单位具体行为的情节不同、对象不同,可以将行贿方面的犯罪分为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以及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于不同的罪名,《刑法》中规定的处罚不同。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