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一方负担债务是否有效,需要看债务的性质,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债权人则无效,债权人可以起诉夫妻双方或任意一方要求还款。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偿还债务时首先考虑其共有财产,如共有财产不足或不存在可供执行的共有财产,那么夫妻双方任何一人均负有对债务的清偿义务。而夫妻协议离婚时对共同债务承担的约定,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故仅对夫妻双方之间存在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所借的债务用于赌博等不合理开支或属于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只要能够提供证据,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分居期间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比如为必须予以抚养、赡养、扶养的亲属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而负下债务,此种债务因属于履行法定义务所形成,因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可见,要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尺是: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负的债务与分不分居没有关系。在离婚协议中,离婚夫妻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债务作出处理,但在就共同债务作出约定之后,要知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是并不会受此约束的,也就是离婚夫妻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在离婚之后,债权人也是可以起诉离婚夫妻中的任何一方,要求其偿还欠款。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怎样规定的
    多个抵押物为一个债权担保是怎样规定的 一、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担保法》第34条第2款以及《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抵押人可将前款所列财...


·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
    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 一、债权转让时无需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吗? 各国民法对债权的转让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存在不同的主张。 1、自由主义。 德国民法典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美国法实际也是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2、通知主义。 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


·借条担保人需要本人签名吗
    借条担保人需要本人签名吗?借条担保人必需要签字的,假如担保人是单位的,则应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借款担保人与出借人建立担保合同联系,假如担保人不在担保合同上签字或在贷款合同中的担保人处签字,则担保人与出借人世不建立担保合同联系,也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二、担保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


·如何填写村级债权债务清查表?
    如何填写村级债权债务清查表? 一、如何填写村级债权债务清查表? 1、“序号”栏:对应每项业务,有多少笔债权填多少笔。 2、“类别”栏:依据表1《村级债务债权基本情况表》代号19―36,将债权总额按照来源分为7类,表4下边有注解。填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要把同一类业务放在一块,并按时间发生的先后顺序排序,逐笔填写。 3、“发生时间”栏:填写每一笔债权业务发生的具体时间(年月...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一、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合法的民间借贷,是企业利用民间信用关系,合法获得借款用以企业的发展、经营,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对价。 而非法集资行为,本质上属于诈骗。在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规定集资诈骗等罪名,也没有规定任何金融诈骗罪,在当时司法实践中对这一类犯罪都是按照普通的诈骗罪、投机倒把罪等罪进行定罪量刑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扰乱...


·讨债民事诉讼状的相关内容。 一、讨债民事诉讼状的相关内容
    讨债民事诉讼状的相关内容。 一、讨债民事诉讼状的相关内容 民事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书面请求。而讨债民事诉讼是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的诉讼。讨债民事诉讼状,是讨债民事起诉案件中,由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一种文书。 1、讨债民事诉讼状的特性 ...


·个人质押贷款质押对象有哪些
    个人质押贷款质押对象有哪些 一、质押的定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 一、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的还款期限 借贷双方可以约定还款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为期满之日起2年。出借人应当在还款期至后2年内及时要求借款人清偿,以防止因为诉讼时效已满而丧失胜诉权。 生活中常见情况是出借方进行过多次口头催促还款,但由于没有保留书面证据,一旦面临诉讼时在时效上就存在重大的举证风险。其实有一个办...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