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公安部交通事故误工费的鉴定是怎么规定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公安部交通事故误工费的鉴定是怎么规定的?

鉴定机构只能对误工的期限进行鉴定,误工期限的鉴定,是依据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进行鉴定,不同的伤,不同的个体,根据损伤的恢复情况,期限可能会有所差别。具体要根据法医审查所有资料以后并对伤者检查以后才能确定误工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1、在一起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个以上重伤的;

2、在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负同等责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没有能力赔偿的。

4、在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事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喝酒或者是吸毒以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车子有问题,没有及时修理并驾驶的;

(4)知道是没牌子或者是报废的车还驾驶的;

(5)驾驶的车有严重超载的情况;

(6)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只要满足以上情况任何一种的,公安部门应该马上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一般交通事故案件是否立案,一是要分清楚事故责任,还有一点儿是要看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如果只是普通的违章行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是不构成犯罪的,不用立案。

事实上,就误工费的这个问题根本没有必要专门申请司法鉴定,单纯的针对误工时间来说,可以证明误工时间的证据材料是非常的多的,用人单位都可以给员工开误工时间的证明,还有就是医院的出院小结,这些都是误工时间的直接证明材料。


·房屋交付使用满足什么条件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商品房购买合同之后,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期,那么就应该准时进行房屋的交付。而这个时候也是有一定的交房条件的,那么房屋交付使用满足什么条件才行呢?作为购房者了解清楚这方面的内容也是很重要的,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房屋交付使用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唯一有效法定的证明文件是《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擅自改变车子的外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擅自改变车子的外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车子的外形是固定的,购买的时候是什么样子,那么之后就应当一致保持什么样子,当然要是因为发生事故导致车子变形的话则属于特殊的情况。现实中,是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车子的外形,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那具体来说此时的处罚是怎样的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擅自改变车子的外形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


·卖车协议书法律有效吗?
    卖车协议书法律有效吗?一、卖车协议书法律有效吗 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双方都是合法、自愿的签订就有效。 对无效的合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专门规定: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怎么处罚 一、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车祸死亡最高赔偿多少
    具体项目有,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事故实际损失费等费用。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城镇可支配收入计算20年;农业户口的按照当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农村纯收入计算20年;被害人居住地的标准高于上述地方标准的按照被害人住所地标准计算。处理事故人员按照实际务工损失计算,最多不超过三人。丧葬费按照当地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被抚养人...


·判拘役处罚金是什么地方交
    判拘役处罚金是什么地方交法院作出判决后,一般会开罚金的票据,当事人可持票据到法院指定的银行交纳。【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


·被交警扣车了去取车不需要交停车费
    被交警扣车了去取车不需要交停车费。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交税吗?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要交税吗? 一、股东为自然人 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2007年修订)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