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有哪些?

公有非居住房屋出租人解除合同条件有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从此约定的内容来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明确,是不是赵某的任何违约行为均可引起秦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根据此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秦某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没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了。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界提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二、如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但在实际上,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解除合同,都往往会引起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面临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并不一定能达成一致,所以解除合同大多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解决。

值的注意的是在一当事人行使通知权时,被通知一方当事人如有导议则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否定合同解除的效力,除非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不生效的裁决,否则该合同已经解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而仍然行使原合同中的权利,就是其他独立法律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例外的是,如果涉及诉讼或仲裁认定合同不解除,为了防止因恢复原状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规定在生效裁决作出前,合同不产生解除的效力。

在当代社会,无论是租房者还是出租者都必须要履行合同当中所规定的义务,比如说承租人必须要按照规定来使用房屋,不能够造成一些损害,否则的话,出租人是可以解除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除此之外出租人也必须按时缴纳租金。


·二手房过户超过合同时间怎么赔偿
    面对房价节节攀升的现状,许多人选择进入二手房市场来购买自己心仪的房屋,然而随着二手房交易成交量增大,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如果您遇到了二手房过户超过合同时间怎么赔偿的问题,却不知道如何解决。那么,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一、二手房过户超过合同时间按照违约处理的法律依据 显然二手房过户超过合同时间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如果协...


·二房东转租商铺需要获得房东的同意吗?
    二房东转租商铺需要获得房东的同意吗?二房东转租必须获得房东的同意,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如此规定其本意是为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的情况下,赋予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选择权...


·北京买房资格核验时间需要多久?
    北京市作为我国的首都,不少人想要在那里工作定居,那么房子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北京买房需要一定的购房资格。房屋交易是大宗交易,尤其是以北京的房价,又涉及到人们在北京的福利待遇等问题,所以在北京需要进行买房资格核验,核验没问题才可购房。那么北京买房资格核验时间是多久呢?我们来为您解答此问题。 一、北京购房政策 北京市为了调控房地产市场,相继推出了多项政策,限购政策便是其中一项,...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利息担保需要哪些东西?
    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利息担保需要哪些东西? 一、借款人向银行提交如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居住地址证明(户口簿或近3个月的房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收据); (5)职业和收入证明(工作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代发工资存折等); (6)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只要涉及到房产就是一笔数目不少的财产,因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只要涉及到房产就是一笔数目不少的财产,因此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很多关于房产能的纠纷问题,在城镇的拆迁的时候就会导致很多的纠纷出现,主要原因就是为了争夺拆迁费,那城镇房产纠纷案例分析是怎样的?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城镇房产纠纷案例分析是怎样的? 1、案例1981年2月,黄某以一户三人(黄某与妻子张某、大儿子)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12月,小儿子...


·一次性付清购房流程是什么
    现代社会,人们在买房时,有的选择购买期房,有的选择购买成品房。那么,不同的买房方式,在付款时也会有不同的方式。在购买成品房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是买房的一般要求,那么,一次性付清购房流程是什么?今天,我们做了以下解答。 一、选房 选择地理位臵对于投资者来说,应选择黄金地段、有政策倾斜的地段和环境、交通、基础配套设施马上会得到较大改善的地段,这样的地段今后将有较大的升值潜力。 ...


·父母与子女房产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现在很多父母都为子女购置房产,这本来是件好事。可是有时候因为特殊原因,会引发父母与子女房产纠纷。那么父母与子女之间发生房产纠纷应如何处理?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时应注意什么?下面我们来给您做个简单介绍。 一、父母与子女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1、父母购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或有购置人赠...


·继承房屋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哪些
    公民若想要继承房屋,其实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现实中经常出现因为不满足继承条件,导致即使是亲生子女也无法继承房屋的情况。那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到底继承房屋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哪些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继承房屋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哪些 1、房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即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人,遗嘱继承必须是遗产人死前曾做过公证的...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