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有哪些?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条件
对合同中常用的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赋予它们明确的含义。
对合同文件的组成、顺序、合同使用的标准,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二、总承包的内容。
合同对总承包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应包括: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内容。具体的承包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约定设计-施工的总承包、投资-设计-施工的总承包等。
三、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合同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规定应当详细、准确。发包方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向承包方提供现场
3、协助承包方申请有关许可、执照和批准
4、如果发包方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后,没有承包人的同意,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开始实施该工程。
承包人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完成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工程以及相关的工作;
2、提供履约保证
3、负责工程的协调与恰当实施
4、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终止合同。
四、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交工的时间,同时也应对个阶段的工作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五、合同价款。这一部分的内容应规定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结算方式,以及价款的支付期限等。
六、工程质量与验收。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验收时间及确认方式。工程质量检验的重点应当是竣工检验,通过竣工检验后发包人可以接受工程。合同也可以约定竣工后的检验。
七、合同的变更。工程建设的特点决定了合同在履行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事先没有估计到的情况。一般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发布或者要求承包人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如果承包人认为这种变更是有价值的,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此类建议书。批准权在发包人。
八、风险、责任和保险。承包人应当保障和保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以及雇员免遭由工程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和开支。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对保险的办理、保险事故的护理等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
九、工程保修。合同按国家的规定写明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
十、对设计、分包方的规定。承包人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设计应当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承包人还应当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编制和提交竣工图纸、操作和维修手册。承包人应对所有分包方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责,任何分包方、分包方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行为或者违约,完全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或者违约,并负全部责任。
十一、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合同应明确索赔的程序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对争议的处理,一般应以仲裁作为解决的最终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合同款的责任、超越合同规定干预承包人工作的责任等;也包括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工作的责任等。
上面已经比较详细的说明了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主要条款,其中的条款都是遵循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而制定的。对于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就需要有着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律工作者进行解答,您如果想了解


·每月计薪的工作时间是多少天?
    每月计薪的工作时间是多少天?1、月工作时间,仅仅指劳动者全年法定工作日时间平均到每个月究竟是多少。其计算方法是:年工作日: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此时间仅仅提供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信息;2、月计薪天数,这个与计时工资的算法密切相关。为什么他不是20.83呢?因为国家规定...


·人工费欠钱不还怎么办理
    人工费欠钱不还怎么办理如有这种情况发生,要与其他一同被拖欠工资的工友们一起,搜集和保留对方拖欠工资的具体事实和确凿证据,派代表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和投诉,请劳动部门帮助催讨被拖欠度的工资。如果还是不能解决问题或对其结果不满意的话,就向法院起诉处理。内要注意保持冷静和克制,不要以过激的行为与对方发生其他冲突事件。二、工资不还应该怎么办如果用人单位拖延或者不发工资,劳动...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辞退员工缴纳的个税要不要申报?
    辞退员工缴纳的个税要不要申报?是否要进行申请就要看所给的补偿金是多少。国家规定了对劳动者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标准,只有超过该标准的数额,再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进行平均后,才向劳动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如下:(一)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标准,低于该数额的,劳动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该数额的,劳动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怀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享受的待遇是什么?
    一、怀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享受的待遇是什么?怀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享受的待遇是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满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


·关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规定是什么 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的规定,对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以及促进用人单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须支付。 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担违约...


·在我国工伤鉴定等级后病假单是否需要?
    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当事人或相关代理人需要申请工伤鉴定,以确定等级获取相应赔偿。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人对工伤鉴定的具体内容不太清楚。那么,在我国工伤鉴定等级后病假单是否需要?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工伤鉴定?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认定管辖地规定是什么
    工伤,顾名思义,是在工作时受的伤,包括是精神上和身体上的伤害,一般是指身体上受的伤害。我国最近几年人口流动很大,大部分人工作都不在自己的城市,而是选择离开家乡在外地工作,不但有毕业后直接留在当地的毕业生,也有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如果在工作中不慎受伤,不管是轻伤还是重伤,都可以认定是为工伤,那工伤认定管辖地规定是怎样的呢?工伤认定管辖地规定是什么在解释工伤认定管辖地规定之前,先了解...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