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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战时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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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军事刑法的刑罚种类与国家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不完全一致。战时军事刑法,由于受任务和条件以及特定环境等因素限制,有三种适用刑罚的特殊性。因为在战争或其他特定条件下,部队保卫部门是缺少执行管制刑条件的。二是附加刑中没收财产刑的不适用。战争或其他特定条件下,军人的犯罪具有特定的条件诱因,这种诱因是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一般不具有营利目的,因此,战时军事刑罚若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种,是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三是附加刑中剥夺军衔刑的专用性。根据《军衔条例》,犯罪军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附加处以剥夺军衔。
战时,由于单位可能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把单位犯罪纳入战时军事刑法的主体对象是符合战时实际的。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的战时延误军事订货罪就是战时单位犯罪的法条,并且规定处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处罚从严是战时军事刑法的突出特点。它是指对战时危害国防和军事利益的犯罪行为从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对此规定有三种情况
一是“战时”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是“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不是战时犯罪构成的法定情节。
三是法条明文规定了战时从重处罚规定。
战时缓刑是我过刑法对犯罪军人在战时适用缓刑的一项特殊制度。战时缓刑是以缓刑的制度为基础的,它适用的条件与前述缓刑的使用条件既有相同点,比如二者都要求只能适用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都不会再危害社会;又有点不同点,比如两者在适用时间(战时与不限于战时)、使用对象(军人与不限于军人)、法律后果(罪行同时消灭与仅消灭刑罚)、不危害社会的考察(没有实现危险与具有悔罪表现)、适用方法(无缓刑考验与有缓刑考验期)、对犯罪人的要求(立功表现与悔罪表现)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我国战时缓刑的设立,实际上是为了更充分发挥缓刑的功效,鼓励犯罪军人努力为国家、为人民多做贡献,与此相适应,法律对犯罪军人的奖赏也更大。


·如何执行缓刑刑罚?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关键是该犯罪分子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有不予关押...


·什么是缓刑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是指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法律规定的期间。
    
    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


·什么是战时缓刑?
    战时军事刑法的刑罚种类与国家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不完全一致。战时军事刑法,由于受任务和条件以及特定环境等因素限制,有三种适用刑罚的特殊性。因为在战争或其他特定条件下,部队保卫部门是缺少执行管制刑条件的。二是附加刑中没收财产刑的不适用。战争或其他特定条件下,军人的犯罪具有特定的条件诱因,这种诱因是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一般不具有营利目的,因此,战时军事刑罚若适用没收财产的刑种,是与...


·少年犯的社区矫治
    国际上有关少年司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另外两个是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已成为少年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理渊源。其中《北京规则》首次确认了“双向保护”原则,即保护社会利益与保护犯罪少年利益相统一,使这条原则成为贯穿少年...


·缓刑考验期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王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申诉,在其服刑二年后,该案再审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王某被判处缓刑时,其已在监狱服刑二年,这实际上执行的两年监禁,是比缓刑考验严重得多的实刑。从法理上讲,这两年至少应视为再审判决的缓刑考验期,但由于我国刑法对缓刑考验期的期间有明确规定。所以,王某的缓刑考验期只能从再审判决生...


·适用缓刑的条件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执行其刑罚,考验期间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有可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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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缓刑
    罚金刑的缓刑是指对宣告判处罚金的罪犯,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内暂缓罚金刑的执行。缓刑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理由,则不再执行原判罚金刑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按照我国《刑法》第72 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


·缓刑听证制
    

实施缓刑听证制度是一种司法创新,它彰显了“程序正义”这一经典的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目前,我国正处于一个法制建设的特殊时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公众对法律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所以,与法律相关的每一项细微的改革,都会引起公众的高度关注。而缓刑程序更加透明、公开,越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同时缓刑听证制也让公民有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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