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监视居住会被判缓刑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监视居住会被判缓刑吗监视居住与最终刑罚是否缓刑并无直接必然联系,也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两者无比较的客观条件。所以,即使之前有被监视居住,在开庭审判的时候,能不能判处缓刑,这还是需要根据案情决定,而并不是必然的。二、监视居住会被撤销吗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但这与之后的判刑处罚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当然,不管能不能监视居住,这跟之后会不会对嫌疑人、被告人判刑也没有什么关系。法院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结果,一切看的是证据,而并非是之前有没有被监视居住。



·刑事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刑事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


·诽谤罪是对他人名誉权、人格权的侵犯,行为人的诽谤行为构成犯罪
    诽谤罪是对他人名誉权、人格权的侵犯,行为人的诽谤行为构成犯罪需要符合情节严重这一法定要求。如果行为人的诽谤行为不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则该行为只能作为普通的行政违法案件处理。那么,司法实践中诽谤怎么才算情节严重?我们为您整理了如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诽谤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


·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如何界定刑讯逼供罪
    说到刑讯逼供,相信您都听说过。司法工作人员在取证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说了这么多,到底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刑讯逼供有什么特征 1、是犯罪主体多元化。近年来刑讯逼供案件在主体身份上由原来主要是公安干警转变为包括公安干警、辅助侦查的治安联防队员、警校实习生以及借调人员等在内的多重结构。...


·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般公民在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往往就是属于犯罪嫌疑人,而在案件进入到了法院审判阶段之后,那么此时虽然都是同一个公民,但此时已经从犯罪嫌疑人变成了被告人。在对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是很重要的。那究竟才是该如何认定属于犯罪嫌疑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犯罪嫌疑人的认定是怎样的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规定,造成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常常...


·浙江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属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情况,而只有在达到情节严重的时候,才会被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那么之后也才可以根据实际的犯罪情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现在在不同地区犯此罪的,具体的量刑幅度不同。那么浙江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什么?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1.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


·如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进行认定
    任何一起犯罪都是由具体的主体来实施的,当然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犯罪,法律上面要求的犯罪主体也是比较特殊的。在审查犯罪之前,需要先对犯罪主体进行认定。那么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来讲,实践中该如何认定呢?下面就让我们为您简要介绍一下吧。 一、如何对职务侵占罪主体进行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


·一、醉驾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醉驾量刑处罚标准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犯容留卖淫罪会被怎样处罚
    一、犯容留卖淫罪会被怎样处罚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