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货运挂靠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货运挂靠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一、货运挂靠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一)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了违约金的约定方式和违约金的调整请求权问题。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对损失赔偿额进行了限制。具体条文如下: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最高院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28、29条对违约金调整的方法和限额做了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2、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的规定

该指导意见第7条又规定了如何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提出要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而要综合衡量多项因素予以确定。具体条文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调整过高违约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

(三)省高院的相关规定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9〕43号)

该通知第25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了违约金过高时的调整规则。具体法条如下: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诚信守约的当事人,依据促进交易及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对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部分,进行适当减少。

前款损失包括积极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当事人对损失数额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法院可以比照守约当事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取的利益来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或者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确定可得利益损失。对损失数额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举证。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9〕13号)

该意见第8条规定了违约金过高的考量因素,第9条规定了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具体法条如下:

第8条:法院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要避免简单采用固定比例的“一刀切”的认定方式,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合同履行程度;

(2)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3)合同的预期利益;

(4)当事人缔约地位的强弱;

(5)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

(6)当事人是否已在诉请中对违约金进行减让;

(7)违约金计算的基数;

(8)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应当考量的其他因素。

第9条: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照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对于违约金,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是不能超过损失的30%。如果超过了损失的30%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一方是可以跟另一方提出相关请求要求进行减少的。如果对方明确拒绝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的诉讼,要求其进行减少。


·备案登记不属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吗
    备案登记不属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吗 一、备案登记不属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吗? 备案登记不属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因为不是所有的合同都需要备案登记。合同生效的四个条件是: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识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怎么认定呢?我们整理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认定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 年 4 ...


·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是怎么样的?
    行为涉嫌犯罪,肯定会受到刑事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正确的认定,才能依法量。那么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是怎么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分别不同情况加以认定: (1)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应注意哪些
    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应注意哪些 一、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应注意哪些 1、委托事项明确。 法律服务委托应当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订合同。聘请时应当查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个人的执业证书; 2、授权范围清楚。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并且《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


·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吗
    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吗 一、合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签订吗 合同的形式即合同的表达方式,作为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载体,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一、没有委托人签字别人代签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这种情况,可以事后追认。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如果当事人不认可,则协议无效。 当然,如果代写人有表见代理的情节,则合同还是有效的。所以,这种情况比较复杂, 具体可以联系网站咨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


·签订合同后厂家违约怎么办
    签订合同后厂家违约怎么办俗话说:人无忠信不可立于世。做生意更要以诚信为本。合同就是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前提下自愿签订的平等协议,但还是有些商人会做一些不诚信的事情。那么签订合同后厂家违约了,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使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我们给您出出主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样也是非违约...


·涉外合同纠纷怎么选择管辖法院
    涉外合同纠纷怎么选择管辖法院与国内合同纠纷相对的,肯定就是涉外合同纠纷了。对于这类纠纷,在具体处理的时候也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此时也会面临着选择管辖法院的问题,那么您知道涉外合同纠纷怎么选择管辖法院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涉外合同纠纷怎么选择管辖法院(一)约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针对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协议...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