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被依法监视居住可以工作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监视居住可以工作吗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监视居住期间肯定是不能上班的。二、监视居住由谁执行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能否监视居住,要看满不满足规定的条件,之后获得了办案机关的批准之后,那么才能被监视居住。而此时也要注意,特殊情况下有可能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么之后要是被依法判刑处罚,同时主刑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话,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就是可以折抵一定刑期的。



·工伤鉴定下来要辞职才能拿到赔偿吗?
    工伤事故是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难免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要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工伤鉴定,最后拿鉴定书要求工作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很多人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得到赔偿。那么,工伤鉴定下来要辞职才能拿到赔偿吗?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工伤鉴定后是否需要辞职才能得到赔偿?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的进行调岗?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劳动合同的,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坚持不同意调岗的,用人单位只能解除劳...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等级是怎么划分的? 公路工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工程,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城市道路交通是否顺畅,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会请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质量验收和评定。那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等级是怎么划分的?现在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公路工程质量检验等级是怎么分的? 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


·法院扣债务人工资怎样给债权人?
    法院扣债务人工资怎样给债权人? 一、法院可以冻结债务人工资么? 法院可以冻结、提取债务人工资,但因保留生活费。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二、法院扣债务人工资怎样给债权人? 多个债权人起诉,法院参考如下法条执行...


·劳动法辞退赔偿金新规定
    劳动法辞退赔偿金新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根据辞退员工需付出的代价不同有以下四种类型 一、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二、需支付辞退员工补偿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一)...


·入职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吗?
    入职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吗? 一、入职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吗? 不算,欠缺合同必要条款。《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双方遵守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保证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双方的关系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 对于那些内容单一的入职协议之类的简易合同,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对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同其他诉讼案件一般,都要求当事人双方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都有举证责任,具体的规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六条中。为了能更好的理解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我们有必要对第六条内容有更深的理解。那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理解与适用(第六条)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做详细的介绍。 1、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


·单位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单位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一、单位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