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债权债务属于物业交接范围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债权债务属于物业交接范围吗不属于。《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二、解决物业管理交接纠纷的途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可以采取以下五种方式进行解决:(一)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由被解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可能还包括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物业管理交接有关事项如拖欠物管费的支付、物管公司代收代缴水电费的结算、物管公司对小区公共建设额外投入的回收等进行协商,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由于这种协商解决的方式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化解纠纷、平息争议,最大程度的避免双方的经济损失,维护双方的社会声誉,避免给小区全体业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方式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最有利的,一旦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双方应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二)由物业管理协会、居委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调解解决。随着物业管理协会组织建设的不断完善,其在物业管理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断加强,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请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调解,双方在物业管理协会代表的主持下解决各项争议并形成书面协议。此外,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三)申请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后,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进行立案查处。如果在交接过程中发生治安甚至刑事案件的,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对其中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处理。(四)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或者在发生纠纷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争议事项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由于仲裁委员会处于严格的中立地位,其作出的裁决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并且仲裁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选择,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但是我国实行“或裁或审”的原则,当事人一旦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外),因此在选择仲裁之前,双方当事人都应作充分考虑。(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各地基本上确认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当无法通过上述四种方式解决争议时,业主委员会可以就物业管理交接纠纷向法院起诉物业管理公司,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起诉业主委员会。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即使与物业服务公司终止了物业服务合同,那么物业服务公司就应当按照规定,向新物业服务公司或者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应的资料,这可以说是履行好自己岗位上的最后一项义务了。不过现实中,有的物业服务公司却不积极移交相关资料,甚至阻碍新物业服务公司的入驻,面对这一情形,若聘请新物业是完全合法的,并且相关手续都已经履行,那么可以求助于政府部门。



·使用者交回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
    使用者交回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在现代工农业高速持续发展的今天,为了确保土地使用权不阻碍相关产业的变革,需要对土地进行集约化管理。在此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回收也就变得不可避免。那使用者交回土地使用权营业税是否需要缴纳?文中会对此内容详细介绍。 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


·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是怎么限制的
    处理交通事故,若时间拖的太久,那么肯定是不利于事故的处理的,同时还有可能引发一些其他的纠纷。因此,我国相关法律中对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都是明确作出了限制要求的。那到底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是怎么限制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间是怎么限制的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涉及的时限: 1、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


·工程交叉延误怎么索赔?
    工程交叉延误怎么索赔? 一、工程交叉延误怎么索赔 违反合同的约定拖延工期,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建设单位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和...


·给老板开车撞死人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给老板开车撞死人责任该如何划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


·交通伤残和工伤伤残冲突吗?
    交通伤残和工伤伤残冲突吗?交通伤残和工伤伤残不冲突,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又构成工伤,有比较多的项目是可以重复理赔的。比如说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和工伤的伤残赔偿金这两项就可以重复理赔,另外还有其他的也可以重复理赔。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此时,受害人同时处于两个法律关系之中: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


·什么是大风高空坠物砸车赔?
    在各类新闻事件中,可以了解各种各样离奇的事情,这些事情常常会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尤其是在遇到恶劣天气时,往往意外丛生,大风高空坠物砸车赔就是其中一个会造成经济纠纷的典型案例。今天我们要带您了解一下这种情况具体怎样处理。 一、高空坠物砸车应该如何维权 ? 如果不能查明是哪一家丢的东西,可以把一栋楼的局面全部都告上法庭,连坐赔偿,这个在我们国家是有先例的。对于上了保险的车,问题就变...


·私家车报废标准有哪些?
    私家车报废标准有哪些《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