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黑劳务乱扣工资怎么办?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黑劳务乱扣工资怎么办


1、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通常是劳动管理监察大队)。


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仲裁费用200-300元,如果你胜了全部由公司负担)。


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二、哪些情形可以扣工资


1、代扣工资情形


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劳动者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2、扣工资赔偿损失情形


该规定第16条还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上述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3、法定扣工资情形


此外,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下列减发工资的情况也不得视为克扣工资:


(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假等原因相应减发工资。


综上可见,只有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在法院禁止扣除工资的情况下,不得作允许扣除工资的任何约定;即便在法定允许扣除工资情况下,每次扣除额也不得超出法定限额。


综上所述,在我国的劳动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是不能随便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的,如果劳动者出现被无故扣工资的情况,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要求赔偿相应的补偿金,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现代社会关于劳动者劳动的规定越来越人性化,对于员工的身体健康保障也越来越重视,除了夏季的高温补贴外也有很多关于工伤的规定。一般劳动者尤其是室外作业或者是从事一些危险工作的员工容易受工伤,这个时候员工则可以向其所在公司申请工伤赔偿了。那么,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眼睛工伤十级赔偿标准是什么? 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受疫情影响工资怎么发?
    受疫情影响工资怎么发?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一般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待遇发放,未参加工作的员工也需要发放规定标准的生活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之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暴力”是指对劳动者实施捆绑、拉拽、殴打、伤害等行为。 1、辞职权:《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


·单位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随着我国法规制度的健全,现如今对于鉴定机构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所以说,对于工伤鉴定的结果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工伤认定的结果下来以后,一般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进行赔偿。但是,有些用人单位也会对鉴定的结果不满意。那么,单位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呢? 一、单位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


·有些人可能在受伤之后会去选择做工伤鉴定
    有些人可能在受伤之后会去选择做工伤鉴定,通过工伤鉴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今天我们一起来讨论东莞如何做眼睛工伤鉴定方法是什么?据有关的相关报道来看,应该去有关的工伤鉴定科,或者是到人力资源保障局进行做鉴定。具体的我们往下看。 如何做工伤鉴定?到劳动局的工伤鉴定科,现在也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视野检查的要求 枧标颜色:白色;视标大小:3mm;检查距离:330mm;视野背景亮...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现在许多劳动者在工作时难免会出现工伤的事故,事故有轻有重,但不管是轻重都需要有人来字符相对应的工资,那么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工资如何支付?休养期间由谁支付呢?今天就由来为您简单解答一下。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两块: 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二是指“本人...


·劳动关系的解除时效是怎样的?
    我们在找到一份工作的时候,都会和用人单位确认雇佣关系,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保障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违反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就自动解除了,如果双方都愿意维持原有雇佣关系,那就会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关系的解除时效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跟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并未对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行使解除权加以时间限制,似乎允许用人单...


·土地使用权在在建工程怎样转让
    土地使用权在在建工程怎样转让 一、在建工程及相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