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民工欠薪清偿的主体责任是属于哪一方?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农民工欠薪清偿的主体责任是属于哪一方?属于用人单位也就是雇佣农民工的那一方。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工资监督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规定:九、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2、工资连带责任。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工资清偿的连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可以通过民事司法途径进行起诉,当然,如果走劳动监察投诉的行政程序也是可以的,在下文第四大责任中有涉及,启动行政程序的优点是如果责任单位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后续有刑事追诉的威慑力)3、工资垫付责任。1、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规定: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2、 再比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建设部门可以决定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据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4、工资支付责任。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人社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4〕100号)规定: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注:如果发包人违法转包、发包给非法用工主体的,该发包人为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如果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同样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诉)5、诚信惩戒责任。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治欠保支国家是认真的,采取了新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工资支付保证金,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网格化拖欠工资风险监控预警、启动欠薪黑名单等一些列的法律和制度措施,目标是力争到2020年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无论是不是农民工,企业都不应该拖欠员工的工资,这是最为企业最基本的信用。农民工工资拖欠最主要的责任方就是企业。其次是当地主管的行政部门。企业应该遵守好自己的承诺而当地主管的相关行政部门也没有做好监督、提醒的工作。



·用人单位随意降低员工工资 违法吗
    用人单位随意降低员工工资 违法吗?用人单位随意降低员工工资,违法吗《劳动合同法》,是保障好员工的利益的重要的法律保障。而公司和用人单位也必须要遵守《劳动合同法》,其中,不能随意降低员工工资,就是这部法律中重要的一条。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降低员工工资,是否合法?1、用人单位单方给劳动者降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


·劳动仲裁公司无理由辞退员工可以申请吗?
    劳动仲裁公司无理由辞退员工可以申请吗?可以申请的;劳动仲裁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


·解除劳动关系法律条文有哪些?
    针对劳动市场上,存在用人单位擅自劳动关系,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的情形,国家相关立法部门制定了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并进行了公布。但是由于解除劳动关系法律条文具有专业性,故而很多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的朋友无法理解,所以我们为您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解除劳动关系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一、工程逾期一天违约金多少钱?
    一、工程逾期一天违约金多少钱 工程逾期一天违约金200元左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延迟违约金一般是按照超出十日结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 1、一般要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如果一方违约,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2、一般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对合同的相关条款,以及违约以后,对违约金的约定,如果有一方违约的,应当支付其违约金。...


·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
    童工在我国一般是指那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对于童工我国是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招录、使用童工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那究竟单位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


·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在什么情况下会赔偿?
    解除劳动关系时主要分员工解除、单位解除、协商解除、合同终止四种情况,每一种都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支付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很多员工在离职时不知自己的情况是否能获得赔偿。劳动法中指出,用人单位不满足劳动法中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是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以下是遇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时的经济补偿操作指引: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4种情形 依...


·工程质量怎样处理程序?
    工程质量怎样处理程序? 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工程师要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负责和把控。尽管如此,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还是会出现质量缺陷和质量不过关的现象。当出现这种情况时,需要在不使质量标准和使用条件降低的前提下,进行相关的处理。那么工程质量怎样处理程序呢?本文将给予详细介绍。 一、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


·很多时候,在用人单位有一些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单位
    很多时候,在用人单位有一些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但也是要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依法要求双倍工资的支付。那么实践中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用人单位违反...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