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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官司该怎么打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戴某是南京熊猫电子集团的内退职工。2001年1月,公司聘用他从事电控板技术的开发工作。2002年2月,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了戴某必须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规定的工作,月薪4万元,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戴某依照公司要求,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但公司仅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后便以“暂时困难”等为由,一直拖欠工资。戴某诉至法院后,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万元。熊猫电子集团则辩称,由于戴某未能按协议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公司已经于4月与其解除了劳动协议。而且戴某是在8月才提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了申诉的60天时效。法院通过审查,认定戴某已经完成了电控板的设计并通过了质量检验,而且从双方因工资发生纠纷之日算起还不满60天,故判处公司一次性支付戴某拖欠工资4万元。
 

  <点评>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姜洪鲁:如果法院认定,是从公司向劳动者说明或者劳动者发现公司有拖欠行为时算,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劳动者会因此败诉,因为许多人一般不会发现问题时就申请仲裁。南京市区两级法院对待类似的案情,一般都会从双方发生纠纷那天起算,这实际上从审判开始就偏向于劳动者,但这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原意。



  运用判决规范行为



  <案例>吴某是栖霞区一电气集团的职工,今年1月份在工作车间里,因为和同事发生口角,吴某还动手打了对方一拳,而该公司员工手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上班期间,不准打架斗殴,一旦发生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事件发生后,公司借此将两人同时解雇。吴某不服将公司诉至栖霞区法院。经法院调查,吴某与同事发生口角并动手的行为并没有影响公司生产和正常的秩序,该集团以此开除两位职工,法庭不予支持。法庭判决送达后,该集团经过研究决定将相应的条款改成,“上班期间发生打架事件,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该决定更改后,不仅受到集团内员工的欢迎,该区其他一些企业也纷纷修改了内部员工规章制度。<点评>市中级法院民四庭葛国新:公司运用内部规定来约束员工本身无可厚非,但这些规定不能和《劳动法》抵触。



  依法促进经济发展



  <案例>玄武一家科技公司,今年初从北京“挖”了两人,一人进行一线研发,一人从事产品销售,因为时间紧迫,双方当时只是口头约定签约一年,月薪1.4万元。可两人干了两个月后就准备“跳槽”,科技公司以两人掌握特殊资源为由,要求双方续约,或者赔偿3万元。经法院调查发现,两人一个掌握该公司的顶端科技成果,一个掌握着公司大量客户资料,如果两人跳槽将会对企业产生很大损失。经过法院调解,两人退回公司一个月工资,同时双方签订“保密协议”,保证两人在以后的工作中不对该公司产生影响。



  <点评>市中级法院办公室赵兴武:主审法官要对判决结果有预见性,不能机械判案,如果判决不对本案中的“跳槽”者有约束力,那么必然损害这家科技公司的利益。而从现阶段经济发展大局而言,这些科技公司代表先进的生产力,法院就应该通过审判对其保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


·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末位淘汰制”调岗调薪三
    人民法院应根据企业末位淘汰条款是作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工作岗位调整还是作为用工录入条件等综合判断末位淘汰考核机制的合法性——商洛欢笑时光影城有限责任公司诉常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末位淘汰考核机制本身存在“客观上必然有人被淘汰”特性,但不应全盘否定,而应根据企业末位淘汰条款是作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条款、工作岗位调整还是作为用工录入条件等,区别不同情形来认定末位淘汰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规...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不予受理通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8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


·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要求
    举证内容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举证内容的要求是举证责任的具体化,它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因此,对举证内容的要求,就成为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判断案件是非曲直、准确裁决的重要依据。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相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一般都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必须对双方举证内容的具体要求上,略有区别和侧重。否则...


·用人单位能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劳动者调岗调薪吗?
    1.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调岗调薪,该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主张该行为违法的,不予支持——戴某某诉台玻长江玻璃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


·江苏省高级法院公布2011年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08-2010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全面反映了涉及《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各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企业因经营困难而实施裁员的合法性认定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确认问题、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问题等。律师为大家解读如下:

  1、合同条款不明 支付双倍工资

  【案情概要】王某自2007年10月...

·当事人不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书的决定提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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