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损害该建筑物,虽然民事主体在购买房屋之后是可以享有其所有权的,但是各地的房屋建造都是有形式、质量等的规定的,若是其所有者随意的改造,难免会使得其丧失原有的功能,故此此类行为是被禁止的。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的权利:

①对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

②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③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共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指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其中,全体所有人的公用部分主要由电梯、楼梯、走廊、庭院、管道、屋顶、地下室等等;部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主要有:各单元内的楼梯,各楼层之间的楼板,两套住宅之间的隔墙等。各共有人在分享权利时应当以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并分担共同的费用和负担;不得擅自对共用部分进行修缮或拆除等。

1、专有所有权是建筑物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共有所有权《民法典》第73、74、79条明确规定以下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①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②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绿地、明示个人所有的除外;

③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

④占用业主公用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⑤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3、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成员权又称社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基于在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作为建筑物的一个团体组织的成员而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依照《民法典》78~83条的规定:

①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两个组织的权利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建筑物内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行事物上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管理方式:可以由业主自住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管理,受托管理人受业主的监督。

③管理规则:重要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筹集、使用维修基金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重要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④改变建筑物用途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⑤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虽然业主在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之后,就可以享有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且也会享有可以支配该房屋的使用的权利,但该权利也是会受到限制的,若是其想改造房屋的外观等,是不会被允许的,此外也需要遵守不得在休息时间段装修房屋等的义务。


·建筑模板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建筑模板购销合同怎么写?范本是怎样的? 建筑模板购销合同书 甲方:(供货方) 乙方:(购货方) 乙方因建筑需要,向甲方购买建筑模板等专业材料,根据国家《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六条、135条、141条、115条等《买卖合同》法律条款,本着友好合作及互惠互利精神,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双方务必遵守。 一、甲方供给乙方上列规格、价格、等级的专用材料,质量与市场上同规格...


·在建筑行业、制造行业等行业中
    在建筑行业、制造行业等行业中,工作人员比较容易因为意外情况而造成人身伤害,当在工作场合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时,劳动者应该在规定的时间中进行工伤认定,以确定工伤的程度和标准,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出现工伤问题时工人应该到哪里做工伤鉴定,也不太清楚工伤鉴定的流程是什么,本文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工地受伤工伤鉴定到哪个部门。 工地受伤工伤鉴定到哪个部门? 1...


·审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审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一、审理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


·建筑证书挂靠有哪些风险
    建筑证书挂靠有哪些风险在我国的建筑行业,经常听说过挂靠这样的现象存在。其实,挂靠这种现象在很多行业都存在,但是在建筑行业比较常见。当然,挂靠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挂靠也存在着很多风险。接下来,我们将针对建筑证书挂靠有哪些风险的问题为您详细剖析,以提供微小的帮助。 一、什么是挂靠 “挂靠”,即所谓“企业挂靠经营”,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


·建筑公司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建筑公司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一、建筑公司公司债券的种类有哪些 (1)按债券期限,公司债券可分为短期公司债券、中期公司债券和长期公司债券。根据我国公司债券的期限划分,短期公司债券期限在1年以内,中期公司债券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内,长期公司债券期限在5年以上。 (2)按债券是否记名,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如果公司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投资者领取利息...


·建筑分公司签订总包合同是属于有效的吗?
    建筑分公司签订总包合同是属于有效的吗? 一、建筑分公司签订总包合同是属于有效的吗? 首先,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次,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总公司资质在其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外承接工程,以自己或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 如果分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事先未经总公司授权,但事后...


·现在,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发展在经过不断的学习和各方面技术的不断
    现在,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发展在经过不断的学习和各方面技术的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其实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自我管理体系。其实有些情况下造成建设工程的质量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还是用料不规范,相关人员不具备专业的资质等这些。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建设工程质量风险规范的方法是什么? 一、建设工程质量风险规范的方法是什么?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过程。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风险...


·建筑公司法人职责是什么?
    建筑公司法人职责是什么? 建筑公司负责开展商品房项目建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在建筑公司内部,总经理或者董事长担任公司法人。作为公司对外形象代表,公司法人不是好当的,要对公司经营情况负责。建筑公司出现违规操作,法人脱不了干系。那么,建筑公司法人职责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了解下。 一、建筑公司法人职责是什么? 1、研究并决定公司的经营、经济等决策,并对公司的重大经营和经...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