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般情况下刑事二审会加重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刑事二审会加重吗?二审法院是否会加重被告人刑罚要区别情形对待。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应用于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二、刑事诉讼中的二审是终审吗?一般情况下,适用第一审诉讼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但是,任何规则都有例外,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就是二审终审制的例外。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申诉或者检察院的抗诉等提起。同时,当事人以申诉的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需要满足以下时间的要求:(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2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二)超过2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因此,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二审就意味着审判的终结,意味着判决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审和二审的案件确实有错误而影响公正的判决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现。刑事案件中,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被告人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至于大家经常听说的上诉不加刑,其实仅仅针对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情况,若是格外检察院有提起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那么此时就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犯罪嫌疑人生产假酒会判多少年
    犯罪嫌疑人生产假酒会判多少年 一、犯罪嫌疑人生产假酒会判多少年 制造假酒最多会被判无期徒刑。 刑法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


·缓刑的撤销情形包括了哪些
    虽然犯罪分子最终被宣告了缓刑,可以暂时不用到监狱里面服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其实也是可能出现缓刑被撤销的情况。按照规定,一般在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后,才能撤销缓刑。那究竟缓刑的撤销情形包括了哪些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缓刑的撤销情形包括了哪些 根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


·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吗?
    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吗? 一、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吗? 在押服刑犯换押一定需要有换押证,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案件要进行移送,就要开具换押证。 开具了换押证,案犯就从法律角度不归该办案单位管辖了。 公安移送检察院要开具换押证,检察院移送法院起诉,也要开具换押证。 二、刑诉法换押的规定有什么? 《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 为正...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哪些
    对于他人的遗忘物、埋葬物等等,如果非法占为己有的,当达到了一定数额之后一般就会被认定构成侵占罪。而这与职务侵占罪不一样,法律中规定只要是一般主体就可以构成侵占罪。而在犯罪对象上来看也是存在差异的,那么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哪些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二)本罪在主观方面...


·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是什么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分子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政府间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的具体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即用依照真信用卡而非法制造的假信用卡购买商品,提取现金或者接受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进行...


·犯了强迫卖淫罪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强迫卖淫罪怎么量刑处罚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废除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二)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三)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


·江苏省扒窃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江苏省扒窃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一、江苏省扒窃罪的起刑点是什么?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金融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平常生活里,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无所不有。比如,电话诈骗,网络诈骗,商家诈骗,还有一种诈骗数额较大的金融诈骗。金融诈骗的罪名与普通的诈骗不一样。那么,金融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怎么样的?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该诈骗行为进行定罪?接下来,一起看看这篇文章吧。 构成特征 1、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为复杂客体,并且前者为主要客体。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