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赠与合同有效期是多少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赠与合同有效期是多少?签赠与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一、赠与合同有效期是多少
只要协议是有效的,有效期没有限制。当然现实中,还有附期限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这种协议签订后即成立,但尚未生效,一旦协议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协议即生效。
赠与协议是可以撤销的,但法律规定情形除外
1、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2、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
1、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 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 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 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2、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3、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三、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赠与合同只要合乎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属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2、权利转移涉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合同中订立清楚。例如,赠与房屋合同就需要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没有办理手续的,其转让无效。
3、合同中要写清楚赠与人有权处理赠与财产的证明文件,确保赠与行为的合法有效。
由此看来,您通过我们搜集的资料,可以知道并不存在赠与合同有效期这一说法。但是在实践当中,很多赠与合同是会有附加条件需要受赠人履行的,只有在合同条件一一满足的时候,合同才会生效,不然合同即便签署也无法律效力。


·可以解除股权赠与合同吗?股权赠与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可以解除股权赠与合同吗?股权赠与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一、可以解除股权赠与合同吗? 1、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 2、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


·柑橘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柑橘购销合同范本的内容有哪些 柑橘购销合同范本 需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了搞活流通,促进柑橘生产的发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下列条款。 一、品名、数量、交货时间、地点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


·怀孕8个月合同到期怎么办
    怀孕8个月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客运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
    客运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如今很多人出行依然依靠的是公共交通工具,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时候,可能需要与对方签订一份客运合同。生活中,因为客运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也是比较多的,那此时遇到客运合同纠纷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客运合同纠纷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 1、因旅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或解除 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之前,旅客一方因...


·合同无效损失怎么赔偿
    合同无效损失怎么赔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如果合同生效,将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样,如果合同无效,也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那到底合同无效会有怎样的后果呢?而合同无效损失又该怎么赔偿?我们在下文中为您一一解答。 一、合同无效有哪些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将溯及既往,双方的合同关系不再存在,合...


·合同生效条件成立条件有哪些?
    合同生效条件成立条件有哪些?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合同成立”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


·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满足条件是哪些 在我们的合同中我们应该执行
    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满足条件是哪些 在我们的合同中我们应该执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不管我们在哪个合同中都需要履行合同上所规定的义务,任何的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执行,也都是履行合同的要点之一。那么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应满足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我们在下文中为您整理出详细的解答。 在双方合同中,合同当事人都承担义务,往往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 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为了...


·租赁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
    租赁合同,在出租以及承租方面是非常常用的一种合同,很多只要涉及到租赁的问题,都会签署租赁合同,这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而租赁合同是不是要式合同这样的问题涉及到了合同的种类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以及要式合同的相关规定,我们为您简单说明一下。 一、什么是租赁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