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工伤保险待遇中最重要的待遇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工伤保险待遇中最重要的待遇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中最重要的待遇如下:


1、治疗期间的费用报销:包含了住院伙食费用、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的费用等。在符合规定的费用,实报实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可参考当地《工伤保险条例》


2、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用。员工在出现工伤之后,单位有责任让员工先把伤治好。在治疗期间,员工所在单位还得给员工发工资。并且在停工留薪的时间里,按照公司原来给员工的福利待遇不改变,工资还是由所在单位按月进行发放。停工留薪资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于伤情严重或者有特殊情况的,经过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可以适当的进行时间延长的,但是延长的时间不能够超过12个月。


若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需要护理的,将由所在单位进行负责。要是所在单位没有安排护理,那么护理费用将由单位支付。


3、因为工伤导致伤残员工的补偿。由专门的负责机构鉴定之后,确定伤残等级给予相应的待遇:


(1)鉴定等级为1到4级伤残,依然保留劳动关系,并退出工作岗位,可以享受按照伤残等级确定的一次性领取伤残补助金,和按照每月领取伤残津贴,金额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2)鉴定的伤残等级为5级和6级的,可享受按照伤残的等级领取补助金。如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可以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如难以进行工作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的工资标准。


若员工提出,可以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将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


(3)鉴定伤残等级为7到10级的,可享受按照伤残等级领取的补助金。如果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标准为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政策规定。


(4)工伤的员工被评伤残等级后,经过确认需要生活护理费用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每月支付护理费的标准如下:


对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将给予社会平均工资的50%


对于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将给予社会平均工资的40%


对于审核部分不能自理的,将给予社会平均工资的30%


4、员工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亲属按照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还有一次性领取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是按照上年度6个月的职工平均工资


(2)亲属的抚恤金是按员工本人的工资一定的比例发给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无劳动力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领取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以领取30%,孤儿或孤寡老人每人每月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中在增加10%的金额。各亲属的抚恤金总和不能超过员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领取的因工死亡的补助金,全国统一执行,发放标准是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果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的时间内死亡,亲属可以领取工伤保险基金、丧葬补助金、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级至4级伤残员工在停工留薪期结束后死亡的,亲属也可以领取工伤保险基金、丧葬补助金和亲属抚恤金。


工伤的员工在得到自己购买的保险的报销待遇之下,还可以因为单位为其购买的工伤险种得到更多的赔偿,而其中最重要的当然是与伤者联系最大的伤情治疗费用,其次就是因为受伤而直接减少的工资收入以及家庭中最必要的经济来源等内容。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几年由于工程的施工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对于债权方来说,千万要重视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问题。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几年呢?如果债务方拖欠工程款不还,而债权方决定追讨工程欠款时,如果发现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怎么办?本文将为您一一解答这两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是几年 大多数拖欠工程款已历时相当久,甚至超过两年,有的甚...


·出差过程中的工伤认定规定是什么?
    对于工作者来说,很多时候需要去出差去办理公司分配的任务,出差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意外事故而给自己的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损害,同时也给自己经济上带来一定的损失,那么再出拆过程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了解,那出差过程中的工伤认定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员工出差受伤如何认定工伤 【案情介绍】赵某是某公司的职工。2014年2月,公司安排赵某出差参加会议,赵某入住主办单位...


·上班路上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偿
    劳动者在上班路上工伤的话,此时会耽误上班工作,由此造成相应的损失。因而在之后的赔偿中,就是可以申请误工费方面的赔偿。那此时上班路上工伤误工费该怎么来赔偿呢?可能很多人对此不是很了解,下面就让律师366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上班路上工伤误工费怎么赔偿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


·大家也不能单方面的认为用工关系当中职工作为弱势群
    您也不能单方面的认为用工关系当中职工作为弱势群体就永远都是被欺压的这一方,实际上有些公司遇到部分比较无赖的员工以后也是有苦说不出的。归根到底,我国的很多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也根本就没有也不会侵犯了公司的权益的,例如对有些职工所关心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否必须续签的这个问题就有明确规定。 在我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是否必须续签? 劳动后合同期限届满,单位不一定必须续签,劳动合同期满,...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每一个行业都有他需要遵守的规则,国家也会制定出一个标准来规划整个行业,只有制定实施了合格的标准才能够更好的适用发展。在煤矿井巷工程中,国家也有制定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那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内容是什么呢?本文我们将针对这个问题为您整理资料,请详细阅读下。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总则 1.0.1为了加强煤矿井巷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煤矿...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但是还是很多人由于不知道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查询方法,无法确定企业是否按照实际工资按期如实的为其购买保险,今天我们就为您介绍下苏州五险一金查询方法和苏州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苏州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查询: 1、苏州市个人社会保险信息网上查询方法,输入个人编号和身份证号码。 2、其他查询办法: (1)电话查询:05...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怎么处罚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四中新增的罪名,但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当中已经归入了强迫劳动罪。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还是有必要了解一下关于此罪的相关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一)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概念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


·劳动者入职多久必须签合同?
    有些劳动者在找到新工作之后,由于用人单位迟迟没有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焦虑,担心工作结束后拿不到工资或者害怕自己进入了一个不良的企业。所以很多劳动者在找工作时都会要求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那么,劳动者入职多久必须签合同?下面我们为您带来相关法律知识,欢迎阅读! 一、入职多久必须签合同 用人单位应该在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