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最新昆明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年最新昆明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加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按所认定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面积以“房地合一”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辖区政府结合片区实际参照附表2(表格附本文后)制定具体标准。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所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1进行安置。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对《通告》发布之前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文件的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参照附表3标准执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有审批手续的参照附表3(表格附本文后)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五)装修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按照认定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附表4(表格附本文后)执行。

(六)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的房屋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辖区政府结合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参照附表5(表格附本文后)制定适当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

辖区政府应当根据同片区同类型房屋市场租赁价格参照附表6(表格附本文后)制定适当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的原则,一次性计发3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费,以选择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基准,计发临时安置费。自被拆迁人腾空交验房屋后起计算,至少6个月计发一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在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住宅,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向被拆迁人支付。

3、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是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上浮20%。

(二)搬迁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按2000元/户计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按3000元/户计发。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的,由专业造价或评估公司进行造价评估后,据实补偿。

3、搬迁奖励费。辖区政府应当根据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措施和标准,对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时段)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给予每户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集体土地上经济林木、经营性苗圃以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一)对于集体产权经济林地,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和经营性苗圃内苗木的补偿费、迁移费,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独立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坟墓的迁移,按4500元/座进行补偿。

第十条特困补助

被拆迁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在公告发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城乡低保户;

5、残疾人。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辖区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三条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提交项目实施主体,由项目实施主体持上述相关权证,向国土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需要单独征收集体土地的(含天井的补偿标准),按《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补偿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其它县(市)区和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在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之外的区域,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县(市)区实际情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和标准。

第十六条本指导意见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指导意见由昆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合的关于昆明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在昆明市,有相关的征地拆迁的工作,是必须要按照昆明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者或单位,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作用是什么?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的作用是什么? 一、闲置土地的定义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


·仙游盖尾征地受保障的农民年龄如何划分?
    仙游盖尾征地受保障的农民年龄如何划分? 一、仙游盖尾征地农民年龄如何划分?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时点,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未满16周岁(未成年年龄段);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 二、仙游盖尾征地保障农民的居住条件是怎样的? 《办法》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宅...


·土地承包法共有人有哪些
    土地承包法共有人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法共有人的含义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只要是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但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家庭中增加的人口,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中没有记录在案,这种人员要由家庭中达成共识,确定其承包经营权,并向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申报登记为共有人才合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


·房子卖了土地使用权还会是自己的吗?
    房子卖了土地使用权还会是自己的吗? 房子卖了土地使用权还是我的怎么办? 不可能是自己的; 土地使用权(Land Use 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


·俗话说,欠在还钱,天经地义。大家都知道,借了银行的钱,如果逾
    俗话说,欠在还钱,天经地义。您都知道,借了银行的钱,如果逾期未还,会有信用污点,以后借款会很困难。随着今年来,网络借贷的兴起,不少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过借款。其中不免就有人动了小心思,考虑到网贷不会计入央行征信,就想借款不还。接下来,将和您分享关于欠网贷不还会不会判刑的相关知识。一、欠网贷不还会不会判刑?通常借钱不还这样的事件属于民事纠纷,没有上升到刑事层面。但是如果借款人拒绝执...


·襄阳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襄阳市最新征地补偿标准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标准(试行)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住宅房屋 每户按被征收的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


·岳西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岳西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岳西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仲裁申请书 申 请 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邮编: 电话: 代理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邮编: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务: 电话: 被申请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所: 邮编: 电话: (法人或者其他...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