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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非共同财产证明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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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非共同财产证明有什么?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财产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


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如果双方在婚后出现了任何的感情问题后,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在离婚时也是需要将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分割的,如果双方在处理以上事宜时出现了纠纷或者争议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来解决的,法院也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定原则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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