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停工留薪和误工费可以同时主张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交通事故停工留薪和误工费可以同时主张吗?


一般是不可以的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其他)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最好在票面给予注明;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


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


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2.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标准。二者差别较大,由于很多人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很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院实际审判时,对于户籍方面,审查比较严格,需要相关的证据进行印证,才能被认可按照城市户籍进行赔偿。


另注:对于赔偿的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另外依据)


交通事故的赔偿一般就是医疗费,交通费等其他的相关费用,如果是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话,无论有无肇事者,用人单位都要对受伤者给予一定的赔偿,具体的相关由用人单位和伤者进行相关的协商,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赔偿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动迁房几年可以交易
    动迁房几年可以交易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您有没有想过动迁房可以买卖吗,几年可以交易这些问题呢,动迁房是可以买卖的,但是动迁房买卖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在下文中对动迁房几年可以交易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一、动迁房几年可以交易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动迁房一般分为两大类:1、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


·内幕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
    内幕信息交易罪立案标准 对内幕消息的保密是维护市场秩序所必须的,但是扔有人利用自己身份获取内幕消息,拿内幕消息和别人做交易,满足自己的金钱欲望。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不仅违反保密规定,也触犯了法律中的内幕信息交易罪。接下来,我们将深入介绍内幕信息交易罪的内容。 一、什么是内幕交易罪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现在全国每年发生十几万起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受害人及家庭产生了不可磨灭的影响。发生事故就涉及到赔偿问题,关于赔偿标准各地标准不一,湖北省作为中部大省,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哪些新内容?下面我们就我们整理的资料来做一个简单了解。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一、湖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项目包括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


·离婚上诉状递交到哪里,相关程序是怎样的
    离婚上诉状递交到哪里,相关程序是怎样的很多夫妻因为感情破裂最终会走向离婚的道路,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不能解决时会选择诉讼离婚,很多人在选择诉讼离婚时不清楚诉讼离婚的程序以及离婚上诉状递交到哪里?下面由的我们为您解答一下关于离婚上诉方面的问题。 一、离婚上诉状递交的地方 1、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按责任划分?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按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误工费是按责任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1、追尾碰撞前车的; 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 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 4、从路外或非机...


·债权人将债务人车开走违法吗
    债权人将债务人车开走违法吗 一、债权人将债务人车开走违法吗 如果车辆是债务人的,债权人虽然非法侵占了债务人的财产,但这多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如果这车辆不是债务人的,车辆所有人在向扣车人表明权属以后,扣车人仍然拒不返还财产,这种情况有可能涉嫌抢夺他人财产。 二、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是否合法 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之为自力行为,又称自...


·醉驾如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
    醉驾如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1、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二、醉驾的相关规定有哪些1、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


·交通事故对方不处理如何定损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要遵守行驶交通规则,但是会有很多因素的出现会导致车辆驾驶人的伤亡或者危险情况的发生,在此时,就要对这种情况作出及时处理。避免会对其他车辆或车辆行驶造成阻碍。但是交通事故对方不处理如何定损的问题你了解吗?下面律师我们为您解答。一、交通事故处理过程根据《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