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一、离婚纠纷转移财产答辩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离婚纠纷转移财产答辩状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全部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在什么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答辩人也就没有依据要求答辩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在被答辩人全面偿还债务之前,答辩人也没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来看,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是其权利,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偿还是其义务。被答辩人现在仅凭《离婚协议书》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是故意对《离婚协议书》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更违背了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时和被告一致同意在清偿完所有的债务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约定。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原告享有家庭全部财产是附有义务的,这个义务就是承担并偿还所有的债务。被答辩人应该在偿还完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不仅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所体现出来的真实意思,更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当初能够协议离婚的前提。否则,答辩人怎能同意所有的家庭财产都归被答辩人所有?答辩人就是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承担债务。被答辩人在尚有近400万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就先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完全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偿还债务的义务,这样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偿还所有债务之后,才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


如果现在就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的自身权益将会受到巨大侵害。这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也违背了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离婚协议中》虽然明确约定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但数笔债务都在答辩人名下(尤其是向银行借贷300万这笔夫妻共同债务,是以答辩人名义办理的),如果被答辩人不偿还债务,那么相关债权人就会直接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无疑是对答辩人利益的严重侵害。因为答辩人没有获得任何家庭财产,答辩人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被答辩人应当偿还完所有的债务,这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体现出的真实意思,也是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更是法律维护的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


二、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对手段


1、民法典


(1)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这项规定,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为:一、须以债务人所为的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作为撤销权的对象;二、须以财产行为为撤销标的;三、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四、对债务人以有偿方式处分其财产时,必须在债务人与受益人都具有恶意时,债权人方可行使其撤销权。


(2)我国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虚构的债务是不真实存在的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但是债务是否是虚构的需要证据证明。


2、民法典


(1)《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随着现在思想的开明化,越来越多的夫妻在面临感情破裂的时候,都会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来结束这段感情。其中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最多就是财产转移纠纷,我国执法部门针对恶意转移财产的应对手段也是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为的就是确保离婚案件是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婚生子算不算重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婚生子算不算重婚?不算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婚内出轨行为并不属于重婚行为,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


·在我国夫妻离婚了还是监护人吗?
    在我国夫妻离婚了还是监护人吗?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归其中一方;但是双方依然均是双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依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人责任,是当父母的“底线...


·在我国法规中怎么样起诉离婚
    其实现代人的生活观念是比较开放的,在婚姻问题上,如果夫妻双方出现了什么问题,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是没有必要选择隐忍的。很多人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结束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所以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在我国法规中怎么样起诉离婚的问题。 在我国法规中怎么样起诉离婚?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


·新婚姻法不允许离婚的情况都有哪些
    如今我们说的新婚姻法,其实也就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内容,毕竟距离上一次对婚姻法的内容进行修订已经是很久远的事情了。而在这个司法解释中对夫妻不准离婚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新婚姻法不允许离婚的情况都有哪些。 一、新婚姻法不允许离婚的情形都有哪些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很容易因为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及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很容易因为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以及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而产生纠纷,这时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离婚诉求。在提交离婚证据的时候最好收集一些对自身有利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离婚权益,那么起诉离婚到对方单位开工资证明有用吗? 起诉离婚到对方单位开工资证明有用吗? 起诉离婚的证据如下: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


·法院判决离婚财产怎么清查?
    我们知道,夫妻离婚时会有许多共同财产,这时就需要财产分割。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清查,法院还会依规执行。但是,仍有很多人对于离婚后财产是否清查的问题比较疑惑。那么,法院判决离婚财产怎么清查?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是否需要财产清查? 申请法院判决离婚,如果对方要求分割财产,要求法院保全财产,就可能会查封。不会主动查 ,法院不会主动...


·离婚不付抚养费的前夫是否会坐牢男方不给抚养费
    离婚不付抚养费的前夫是否会坐牢男方不给抚养费,属于民事纠纷,一般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是不需要坐牢的。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可见,不给子女抚养费不至于坐牢,但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离婚后不给子女抚养费怎么办《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


·逮捕后撤案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国家赔偿新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