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人体损伤评残标准有几级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交通事故人体损伤评残标准有几级


4.1 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头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在我国相关的当事人在交通案件中,受到伤害时,应该对自身的伤残进行相关的鉴定,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类鉴定结果,进行相关的索赔。我国的相关部门按照相应的法律条文进行相应的办理,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关的伤残鉴定。




·交管部门怎样处理交通事故
    交管部门成立的职责就是管理交通的,交通事故需要他们处理,那交管部门怎样处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都有肇事人,肇事人需要承担责任,那肇事人如何承担责任?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两个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交管部门怎样处理交通事故 (一)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引导车辆、行人绕行;疏导交通,指挥其他车辆减速通过;指挥驾驶员...


·开车撞死人怎么进行处罚
    开车撞死人怎么进行处罚随着生活中汽车的普及,如今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在不断的提高。实践中,不乏那种开车撞死人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对驾驶者进行处罚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判书需要多长时间下来
    一、醉驾造成交通事故判书需要多长时间下来?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


·开车闯红灯会被拍到人脸吗
    会的。因为现在的摄像头的像素很高,设备也很先进,完全可以把人像拉近放大和刷脸。闯红灯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起禁止通行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2、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


·发现肇事逃逸车辆怎么办?
    发现肇事逃逸车辆怎么办?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时,广大群众应积极配合协助公安管理部门做好工作:首先应迅速记下车辆的号牌,如果来不及记下车辆号的,应尽量记住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装载情况、行驶方向、人员等车辆特征。并及时向工安管理部门报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


·通常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先暂扣肇事者的驾照。相信
    通常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先暂扣肇事者的驾照。相信您都知道,要是没有驾照的话,那就是不能开车上路。因此当事人就急于想要拿回驾照。那从法律角度分析,交通事故没有结案是否可以拿回驾照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没有结案是否可以拿回驾照 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拿回驾照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对其中各个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划
    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需要对其中各个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划分,然而划分之后承担责任的,有些时候是承担的共同责任,而有的时候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那一般需要承担交通事故共同责任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1、车主与驾驶员为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电动车撞行人责任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电动车撞行人责任划分的标准是什么? 在近几年中,我们国家购买车辆的人数也是越来越多,同时购买电动车的人数也有日益增多,那么也会常发生因为驾驶员不当操作造成的交通事故,电动车撞行人责任划分的标准是什么?因为没有具体的非机动车法规,一般情况下会根据过错的情况进行划分责任,下面就为您介绍一下。 一、电动车撞人责任划分标准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