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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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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建筑工程导致的纠纷事件日益增多,为提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质量,促进法治发展,我国颁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4年3月又出台了专门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的文件。由于工程鉴定专业化、复杂化,从业人员一般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今天,我们就该法规中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中有关质量鉴定的条款为您进行摘录。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

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如下:

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

5.15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检验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检验服务:

(1)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

(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5)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6)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应建立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实验室。检验机构只有计量认证合格,才能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并且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根据鉴定业务许可范围,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机构无需建立检测实验室。

8.2.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

司法鉴定中涉及的检测事项,是综合采用多种方法,来对样品或实物的性能和可靠性下结论,方法包括:设计图纸复核、 实物外观检查、使用状况调查、各种检测等,最后形成综合结论。因此,检测是建设工程质量鉴定不可缺少的内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是司法鉴定意见书重要的统一组成部分。

发生质量纠纷,鉴定机构鉴定人是要开庭作证的,除除依法回避的以外,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以后,都应按时出庭作证。由于鉴定问题设计的内容专业,并有权威性。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应该找专业鉴定部门鉴定,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鉴定人不出庭,鉴定部门是必须返还鉴定费用的。以上是我们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中有关质量鉴定的条款归纳的有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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