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在假释犯新罪属于累犯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在假释犯新罪属于累犯吗?

不构成,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某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释放,刑罚还未执行完毕,又犯新罪的应该立即取消假释,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首先应当撤销假释,再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区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新犯的罪被判处死刑的,应当执行死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

2、新犯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应当执行无期徒刑,其它刑罚不再执行。

3、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最高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前一个判决未执行的刑期和后一个判决所判处的刑期相加,得出一个总和刑期;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决定执行的拘役最高不得超过一年;决定执行的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二、假释犯在假释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

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综上所述,对于犯罪情节不严重的,犯罪分子可以申请假释,回到社区接受教育。在假释期间又犯罪的,法院会取消假释,根据新的罪名重新审理判决,不会当做累犯处理。因为累犯是在刑罚完毕后又犯罪的,而假释期间刑罚还在执行,只不过不是在监狱服刑。


·新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强奸罪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与他人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与14周岁以下女童发生性行为,就算不是使用暴力等手段,也会构成强奸罪。那新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认定是怎样的?我们将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强奸罪的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相信您都知道,我国对枪支的管控是比较严格的,任何人在不具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都是属于非法持有枪支,这样的行为在我国是犯罪。同时对于制造、销售枪支也是需要取得一定资格才行,违规制造、销售的行为同样属于犯罪。那我国对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凡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遗弃罪刑事自诉状范文怎么写?
    遗弃罪刑事自诉状范文怎么写? 一、遗弃罪的概念和特征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特征: (一)、遗弃罪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


·犯罪既遂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犯罪既遂的构成条件有哪些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应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称之为犯罪既遂。我们将犯罪既遂视为与犯罪未完成形态相对应的概念而使用。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也就不应使用犯罪既遂这一概念,只可使用犯罪成立的概念。2、行为人必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既遂成立的时间条件。如果行为人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只是实施了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


·中国对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对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一、中国对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对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


·一、无证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
    一、无证醉驾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


·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有哪些
    《刑法》中规定的所有刑事犯罪都是有具体的犯罪主体的,也就是要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或者单位才行。那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而言,您知道法律中对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是如何规定的吗?而此罪的立案标准又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解答疑惑。 一、信用卡诈骗罪主体有哪些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信用卡诈骗的实行行为有哪些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


·构成假想防卫有过失的犯罪吗?
    构成假想防卫有过失的犯罪吗?构成假想防卫是过失犯罪。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并且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这样的防卫是过失犯罪。二、假想防卫认定标准(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