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法中行贿罪由哪个部门受理立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一、刑法中行贿罪的由哪个部门受理立案?

由公安部门立案,行贿罪属于相对犯罪了,如果能找到受贿者,并有贿赂造成的违法后果一般比较容易立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纪问题归纪委,刑事犯罪归公安局,对犯罪行为侦查起诉归检察院局。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贿赂对象的性质,贿赂公务员和贿赂企业老板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罪与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他罪均为特殊主体》:

a、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

b、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提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第一款、第二款,第184条第一款)等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不由检察院直接受理/而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共34个罪名》。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行贿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目的,并且是谋取个人的私利,如果不具备这样的要件,自然行为人是构不成犯罪的,所以也就可以免除处罚了,该罪有一个立案的数额,是数额较大达到三万元。


·一般进行拘留5天几点放人
    一般进行拘留5天几点放人拘留所放人都是正常工作时间,一般在上午进行。一般是9点以后10点以前,个别在下午1-1:30还放一批。服刑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通常在早上八点以后至下午的五点以前办理了相关手续后,即可释放。二、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天依...


·抽逃注册资金罪是否不再追究
    抽逃注册资金罪会被追究的。抽逃出资是该出资而没有真实出资、没有出资或没有完全出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出后,第一次给予一定比例的罚款,限期归还资金;第二次,就要吊销执照了,有刑事责任的要追究责任。但是,抽逃注册资金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就不能再追究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时间得多久
    当今时代人们的消费观念越来越开放,生活当中很多人会选择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如果处理好了,对我们的生活是非常方便的,但是,如果到了期限不按时进行还款的话,达到一定的标准的话,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我国针对信用卡诈骗是有着具体的量刑标准的,那么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时间得多久呢?一、信用卡逾期造成的后果1、发卡行会依法催收到期信用卡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发卡行...


·销售假药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销售假药的犯罪构成是什么?(一)主体本罪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二)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表现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假药,即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一般隐瞒军情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隐瞒军情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一、一般隐瞒军情罪既遂是怎么量刑的? 一般隐瞒军情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二十二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故意隐瞒、谎报军情或者拒传、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认定有哪些?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认定有哪些?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本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本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


·提起刑事自诉注意哪些?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提起刑事自诉注意哪些?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案件具体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中自诉案件虽然比较少,但也是有的,并且法律中对自诉案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对于受害人来讲在提起刑事自诉的时候也是有需要自己注意的地方,那究竟提起刑事自诉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


·缓刑5年是不用坐牢吗2023
    缓刑5年是不用坐牢吗不确定,具体要看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的实际表现情况,才能确定最终是否不用坐牢。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5年执行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也就是说,缓刑结束后若表现良好,则不需要再执行刑罚,也不需要进行监管。若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