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欠债把员工弄成股东怎么办?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公司欠债把员工弄成股东怎么办?公司欠债把员工弄成股东在不是自愿原则的情况之下的话,需要协商或者是法律诉讼方式来解决。去除股东资格。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2、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1)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套班子、两个牌子”,财产混同,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个公司,转移资产、空壳运转等。(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滥用的一个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是由债权人启动的,而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其才可以启动这一制度。而何谓“严重损害”则是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的不确定条款,要根据债权人所举证据综合认定。在日常生活当中可能有一些公司用于管理或者是运着重大的缺陷,导致了不能够在这个方面进行很好的运营,所以会有大量的公司债务的产生,此事如果把员工弄成股东再不自愿的情况之下,可以解除这种股东身份的。



·劳动仲裁能拿到档案吗
    劳动仲裁可以拿到档案。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档案本身就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离职后单位不给档案,这是可以起诉原单位来承担履行义务的。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扣押档案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了其它损害,如影响就业、不能办理退休等,职工还可以要求相应赔偿。《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


·现浇梁柱板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现浇梁柱板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在商品房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一层都会用到现浇施工技术。通过现浇梁柱板,建筑主体框架得以牢固。这属于重要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会危害到整个主体结构的安全。因此,需要施工企业特别重视才行,那么,现浇梁柱板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处理?我们听听我们的见解。 一、现浇梁柱板工程质量问题怎么处理? 1、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


·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吗?有什么区别?
    对于劳动者来说,离开一个工作岗位之后,通常都需要办理离职手续,那么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一样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那么既然不一样,两者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将从定义和写法等方面,为您一一解答这个问题。 一、离职证明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定义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离职证明,是用人...


·超过一年不签劳动合同
    超过一年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资,同时视为跟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二倍工资的支付,需要劳动者自己向用人单位提出,无法协商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关于未签劳动合同请求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关于此类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日期,实务中存在争议,主要是把此二倍工资视为劳动报酬还是惩罚性赔偿。目前在实务中,大多数的地区都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


·在我国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我国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公司因为绩效制度辞退员工有补偿吗?
    公司因为绩效制度辞退员工有补偿吗? 一、公司因为绩效制度辞退员工有补偿吗? 公司因为绩效制度辞退员工不一定有补偿的,因为如果绩效己经写成制度了,就说员工违反了公司的制度,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予给予经济补偿。如果没有写明制度,可以提前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主要的原则就是劳资双方达成一致,让员工自己提出辞职是最好的,不然被辞退以后背景调查的时候影响也不好的。 据...


·有工伤认定无伤残鉴定怎么赔偿
    其实工伤有的时候做工伤鉴定还是很有必要的,虽然说工伤鉴定是出于个人意愿的,但是如果不做工伤鉴定的话,肯定最后工伤赔偿的时候,赔偿的数额和项目都是受影响的。所以您可以看情况是否要做工伤鉴定。下面我们就详细的为您介绍一下有工伤认定无伤残鉴定怎么赔偿? 一、有工伤认定无伤残鉴定怎么赔偿? (一)工伤医疗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吗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吗?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除非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