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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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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出卖人应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⑴出卖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⑵出卖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⑶出卖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⑷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⑸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意见;

⑹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⑺拟出卖的房屋为国有资产的,须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⑻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买受人应提效的证件、证明材料:

⑴买受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⑵买受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⑶买受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⑷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3、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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