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节的具体判断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节的具体判断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属于“危险犯”,《刑法》第143条在修正前后都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规定,说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只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才构成此罪,否则就不构成此罪。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其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按照《刑法》第149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此罪,而不管其是否造成后果。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143条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44条修改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都属于“结果加重犯”,同时都增加为“情节加重犯”,对“有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将分别加重处罚,最高也可判处死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增加“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规定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141条是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不能简单理解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来处罚的,而是指,如果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的假药同样出现有“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后果,将依照《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修正案(八)第二十五条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删除了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条件,但是在判断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这两种情形仍然适用,因为删除并不是对原有条件的否定,而只是通过更科学的表述使得判断标准多元化。

在判断“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可从以下几方面对情节严重性进行考虑:

(1)主观恶性,如是否为再犯、惯犯;

(2)行为性质,主要表现于犯罪手段,如手段本身是否恶劣隐蔽,是否具有集团化的分工;

(3)犯罪对象,如生产、销售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或与婴儿相关的食品;

(4)危害程度,如造成人民群众恐慌,严重影响国家形象等;

(5)涉案数额;

(6)特殊时期,如在地质灾害期间或传染病防控期间。

其他严重情节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补充,所以在解释上虽然不要求内容的相似,但在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上应当具有相当性。以上仅提供了情节考量的因素,但在适用上仍然必须坚持罪刑相称,即情节轻重的把握。对此,笔者认为其他严重情节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补充,所以在解释上虽然不要求内容的相似,但在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上应当具有相当性,即从具体情节来看,行为虽未造成人体严重危害,但是从被害人数、涉案金额等方面考虑危害性并不弱于前者方可认定该情节。另外,其他严重情节分别存在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基于二者法定刑设置的不同,在情节的具体把握上也应当有所区分。


·犯罪中止未遂预备的区别有哪些?
    犯罪中止未遂预备的区别有哪些?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


·轻微刮蹭后逃逸会被拘留吗?
    轻微刮蹭后逃逸会被拘留吗? 一、轻微刮蹭后逃逸会被拘留吗? 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只是轻微刮蹭,如果在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就属于肇事逃逸,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条件是什么? 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条件是什么?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


·侵吞百万买装备会涉嫌职务侵占罪吗
    打游戏是当今社会很多年轻人都喜欢的娱乐方式之一,但是有的人沉迷于游戏中,甚至为了在游戏中购买好的装备不惜侵吞公司百万元,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可能会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是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就不知道侵吞百万买装备究竟会不会涉嫌职务侵占罪?下面就来告诉您。一、侵吞百万买装备会涉嫌职务侵占罪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


·召开自首悔过大会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生活当中有些人在从事犯罪活动的时候,总是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可以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我国法律是一条制约犯罪分子的准绳。只要当事人危害了社会的安全,给公民造成了一定的威胁的话,就一定会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有自首悔过的现象,也不一定可以逃过法律的惩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召开自首悔过大会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一、召开自首悔过大会是否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


·刑诉法移送案件至公安是否必须立案?
    老百姓之间发生矛盾,为了更好的解决冲突,有人会采取诉讼的手段,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中止审理,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那么,刑诉法移送案件至公安是否必须立案?下面我们就给您做个介绍。一、刑诉法移送案件至公安是否必须立案?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人的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


·滥伐林木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滥伐林木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