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缓刑结束后发现之前还有漏罪会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缓刑结束后发现之前还有漏罪会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吗?缓刑结束后发现之前还有漏罪并不会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撤销缓刑的时间条件应是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发现漏罪,则已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缓刑条件。“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该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所犯的新罪”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两者适用条件并不相同,因此不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在后一种情形下,应视为缓刑已经执行完毕,只能对余漏的犯罪事实进行定罪科刑,不适用数罪并罚。二、缓刑考验期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事处罚,是否不执行刑事处罚,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的表现,如果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规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4、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起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由于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期,所以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期考验期。三、缓刑期间要注意什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执行完毕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已经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相应的法律代价,最起码前一个罪名的刑罚已经正式的执行完毕了。是司法机关自己在侦查的过程当中没有及时的发现漏罪,不能在缓刑执行完毕之后因为发现漏罪,再执行前罪的刑罚,也不能数罪并罚,只能单独处理新发现的罪行。



·非法拘禁罪从犯会判缓刑吗
    刑事案件发生情况很多很复杂,有些刑事案件很容易被不懂法的当事人误认为不是犯罪更不会被判刑,其中之一就是非法拘禁。那么关于非法拘禁罪从犯会缓刑吗?如果你不是很清楚,的我们我很乐意为你解答。 一、非法拘禁罪从犯会判缓刑吗 非法拘禁罪从犯缓刑视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中的回避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1、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梅州市抢夺罪量刑标准最新规定
    抢夺罪在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的目的,公然的进行抢夺,并且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在抢夺罪判刑的过程中会根据罪行的轻重以及各个地区的量刑规定来进行处罚。那要是在梅州市犯抢夺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


·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强奸罪如何认定?
    强奸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暴力行为,因此很容易就造成了被害女性的人身损害。而在我国,强奸犯罪一般是属于重罪,对行为人的处罚就比较重。而不管最后进行怎样的处罚,首先还是要对强奸行为进行认定。那么实践中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应该怎么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们对伤者进行赔偿的时候,一般是会根据受伤的程度进行赔偿的。所以受伤的鉴定标准和受伤的赔偿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那么,轻伤鉴定标准及量刑标准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轻伤鉴定标准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


·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如何量刑
    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如何量刑 一、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如何量刑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亮点体现在哪些方面?
    为了使更多的公民能理解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且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法可依,故而国家立法机关在颁发相关的法律规范之后,继而会颁发相应的司法解释。我国目前现行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是在新修改后颁发的,此项新制定的法规的亮点体现在哪些方面额?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事实认定错误刑事抗诉书什么时候产生
    一、事实认定错误刑事抗诉书什么时候产生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控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