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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属于商业机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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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属于商业机密吗?劳动合同不属于商业机密,但是有些劳动合同包含保密条款或者附件有保密协议,或者单独和劳动者签署了保密协议,则该公司可能对劳动合同内容也视为采取了保密措施,认为是应当保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提示的情况,对手国内公司分析了劳动合同并予以借鉴或使用,不违背商业伦理。二、泄露商业机密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刑法》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于暂时不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可以给特定主体带来基尼利益的设计资料、技术信息以及程序等有价值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故此任何普通类型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在职员入职之前,为了防止其泄露公司秘密,一般会与其签署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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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中法〔2008〕238号

全市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南京高新和新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已于2008年8月7日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2008年8月18日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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