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现在我们办理离婚按揭的房产怎么算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现在我们办理离婚按揭的房产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住房按揭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住房按揭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一、住房按揭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 这个问题得看是谁的责任,如果是开发商销售没给介绍清楚现在的政策而使没法办贷款的话,可以直接找领导说明情况,要求退房。 如果是自己的原因办不下来贷款,而且如果当时的合同上说明贷不下款来不属于违约的话,双方同意即可解除合同,如果没说明,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建议应该先找银行业务员沟通,了解自己贷款迟迟批不下来的原因...


·危房改造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危房改造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气候的侵蚀,很多农村的住房成为了危房。一旦住房成为危房,会对房屋居住者的人身安全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危房需要得到一定的维修才可以继续利用。那么,危房改造申请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您分享一下。 一、危房改造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申请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


·期房是相对于现房而言的,这主要是指那种尚未修建好的房屋,但开
    期房是相对于现房而言的,这主要是指那种尚未修建好的房屋,但开发商在确定了相应的资格之后,也是可以对这样的房屋进行销售,此时称之为预售商品房。因为期房的价格便宜,因此也受到了不少购房者的追捧,但购买期房也是有一定的风险,那究竟购买期房存在的风险都有哪些呢?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什么是期房人们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即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可以起诉吗?
    公租房被强拆,承租人可以起诉吗?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分为两类: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利害关系”指该行政行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了现实的调整或影响效果,典型的利害关系人分有7类,其中包括了受害人、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向行政机关投诉的等。在实际案例中,就有公房承租人被追加为第三...


·房屋转租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问题一直是出门在外务工且暂时还没买房子的朋友遇到的一个问题,从租房者的角度讲通常希望能多占到一些便宜,而从房东的角度讲则希望为租赁者提供越少的物质资源越好。很多时候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一些意见的分歧,从而使得租赁过程洽谈不愉快,甚至产生一定的纠纷。今天我们来讲讲房屋转租合同纠纷甲方违约责任所要承担的后果。 一丶房屋租赁合同甲方违约责任如何赔偿承租人? 1、房屋转租...


·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承租方在就房屋租赁达成一致的时候应共同签订《
    房屋出租方与房屋承租方在就房屋租赁达成一致的时候应共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彼此的权益。那么这个房屋租赁合同该怎么写呢?我们为您提供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简单范本,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房屋租赁...


·一、买卖不破租赁只针对房屋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只针对房屋吗? 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并非是只针对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了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是可以的,第三人作为买受人可以买到该房的所有权,但在这个租赁房屋上存在的租赁关系不能消灭,必须承认该租赁关系,不能打破现存的租赁关系。受让人与承租人产生新的租赁关系,构成债的转移,承租人向新的出租人交纳房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设立的...


·定向安置房可以出租吗?需要什么条件?
    现在城市用地非常紧张,开发商为了开发新楼盘会对一些旧校区进行拆迁。拆迁户一般会分到定向安置房,如果其不想自住,那么定向安置房可以出租吗?对这个和您生活关系比较密切的话题,我们在下文给与了相关介绍。 一、定向安置房如何出租? 1、定向安置房不同于经济适用房,只是属于参照经适房管理的房屋。对于经济适用房,就北京而言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而对于定向安...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