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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均分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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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现在我国《婚姻法》没有有关婚约的规定,法院也不受理以解除婚约关系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但对于因婚约关系引起的返还财产案件,法院则予以受理。婚约财产均分适用的条件是什么呢?4我们为您介绍。法院处理婚约财产纠纷过程中首先对婚约财产进行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然后引入过错责任规范婚姻财产返还制度,在无过错责任下侧重保护妇女权益、重视善良风俗和调解。
(一)对婚约财产进行分类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婚约财产发展到现在,其主要类型已经不再仅限于彩礼,而且还包括礼金。目前法律层面上有直接规定的仅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而该规定所调整的对象仅为彩礼,如果继续将涉及礼金返还的纠纷纳入到彩礼的规定,将显得有失公允。有鉴于此,应当地彩礼与礼金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1、依现行规定规范彩礼问题。有关彩礼的规定,目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基本上已经满足了现行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财物纠纷解决的需求。虽然理论界与司法界对该规定是否全面、详细等有些不同看法,但总体上应当说在司法处理的方式及结果上都比较理想,可继续依该规定处理纠纷矛盾。2、依具体情况区别规范礼金问题。一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因礼金的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共有,如果婚约解除,应当予以返还礼金;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虽已结婚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两种情形下,如果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可依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二、三种情形规定予以返还礼金;三是对男女双方已婚且已同居,后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规范。男女双方一旦结婚且同居,礼金所附解除条件不再生效,礼金在婚后便转化为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是对彩礼、礼金,已经在共同生活中消费的,不在返还之列。男女双方自婚约缔结后可能会因交往、同居或其它原因对原先给付的彩礼或礼金进行消费,该消费行为也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或者是双方均能预见到的情形。对这类财物应当明确不在返还之列。上述规范意见仅基于有关彩礼、礼金的一般性原则规定,针对男女双方存在过错或一方利益依上述规定裁决显失公平时,司法实践中可针对具体案情予以调整。
(二)引入过错责任规范婚约财产返还制度。
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可以看出,彩礼返还时不考虑过错因素,仅以是否登记结婚为判断依据。然而,导致男女双方解约或离婚的原因是多样的,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很多都是因一方过错而引起。不考虑导致婚姻未成的过错和受赠方的损失,仅仅以未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要求受赠方返还全部财物,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有专家尖锐地指出:“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判决方式强制返还彩礼,代表了一种立法倾向,即男女平等有余,保护妇女权益不足。”豎因此,在婚约财产返还上,应当引入过错责任制度。对订有婚约未能结婚的或婚后离异的,有过错方应当在对婚约财产的分配处理上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这既有利于惩罚过错方维护婚姻的稳定性,又可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引入过错责任,关键是确定何为过错。此处的过错,可以借鉴《婚姻法》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过错,即男、女一方或双方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扶助义务的行为。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等。依据这些方面来认定男女一方或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过错程度如何,从而在处理彩礼或礼金的返还上来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多少。
(三)无过错责任下侧重保护妇女权益。在我国广大农村,仅举行民俗性质的“结婚”仪式,而未办理法定婚姻手续,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大量存在。这件情形下女方往往已经履行了配偶的义务,同居生活、生育子女、孝敬公婆,原先收下的彩礼或礼金或用于日常生活消耗掉,或转为共同财产购置财产。“此时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共同生活,要求接受赠与的女方退还全部彩礼及礼金,违反《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原则。豏”在婚姻缔结过程中,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往往容易受到侵害,离异的妇女在面对再婚时由于年龄、观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处于较不利的地位。所以对婚约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而言,不仅要考虑男女双方作为普通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要考虑到其作为婚约或婚姻关系当事人特殊身份所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处理上,首先应当坚持婚约财产归还的一般原则规定,依本章第一节的内容确定。其次,对一些特殊案例,如女方确实存在为家庭付出很多,或因当地特殊情况已共同生活若干年且生儿育女却未办理结婚证等,司法处理时可以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女方为家庭支出的情况、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表现及当地社会习俗等因素来确定返还的数额。
(四)重视善良风俗的指导作用。善良风俗作为一种乡土文化在我国农村大量存在。当国家法对乡土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不足时,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善良风俗,可以弥补国家法的适用缺陷。实践也证明,将民间善良风俗引入民事审判工作,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和权威性,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的司法目标。“婚约财物的给付本身来源于民间习俗,且又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与文化性,各地在财物的给付类型、方式、金额等各方面都有不同,司法实践中如予以全国一刀切的作法未必能实现案结事了的效果。而且在此类纠纷的观念认识上,群众公正观与法律公正观往往出现偏差,而法官不得不考虑两类公正观的差异问题。群众公正观来源于长期存在于社会基层的并影响到其认知的社会习俗,尤其是群众对此的普遍性评价标准。此时,如果重视善良风俗在此类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将更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更好地实现案结事了。
(五)重视调解作用。
婚约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方式是先双方及其家长、中间人私下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不成的时候方会进入司法审判程序。所以,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往往已经是非常尖锐了。面对此类案件,法官如盲目崇尚判决,可能会不利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有甚者会激化矛盾。对此类型案件在处理上应重视调解作用。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它能够使诉讼更加人性化,强调当事人积极参与,通过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通过诉讼调解处理此类纠纷,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自觉履行彩礼及礼金的返还。在婚约财产分配产生矛盾时,当事人双方在处理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前提下,结合习俗、文化,努力与对方达成调解意见,在经过双方当事人均信得过的或在地方有威望的人员的调解下,尽力达成统一意识。以上就是婚约财产均分适用的条件的详细内容,如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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