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刑事赔偿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刑事赔偿的具体程序是什么?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3、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4、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综上所述,刑事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且向法院申请刑事赔偿之前得先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即便被公检法机关侵犯到了合法权益,也不能直接以起诉的方法索要赔偿款。



·协助组织卖淫罪行为如何认定?
    协助组织卖淫罪行为如何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把握协助组织卖淫罪与非罪的界限: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受他人蒙骗,根本不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则不能构成犯罪。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协...


·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即使两个人触犯的是同一个罪犯,但由于实际的犯罪情节不同,因此法官在最后量刑处罚的时候,作出的判刑也是不一样的。其中要是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自然处罚是要比一般情节的处罚重的。那实践中,这个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该如何界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单位受贿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单位受贿罪,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法律规定,实际情况...


·无期徒刑是多少年,适用对象有哪些?
    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就是死刑,直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其次就是无期徒刑,无限制的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你知道被判处无期徒刑可能会在监狱里呆多少年吗?下面,我们将为你答疑解惑。 一、无期徒刑是多少年 我国法律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


·刑事案件侦查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侦查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一)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的移送管辖的情形1、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种情形,如果其中一人或者一罪正在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移送上级人民法院。2、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情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中的差额巨大标准是多少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巨大中的差额巨大标准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差额巨大是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上差额特别巨大的相对概念,没有明确的数字标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


·抢夺罪要判多久,对抢夺罪如何量刑处罚?
    虽然在抢夺的过程中也会采取一定的暴力手段,但是与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相比,此时的暴力程度是比较轻的,同时针对的也仅仅是财物。所以法律对抢夺犯罪的处罚也没那么重。那么您知道在我国抢夺罪要判多久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抢夺罪要判多久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走私犯罪法律规定有哪些 走私犯罪法律规定有:走私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加重处罚的事由有哪些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加重处罚的事由有哪些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加重处罚的事由有哪些 加重处罚事由 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战时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因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引起军政、军民、军警纠纷的,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军队声誉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行为人既要有冒充军...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