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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该怎样办?
(一)借款人无力偿还之中的暂时无力偿还
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借款人无力偿还,另一种是借款人有能力而拒不偿还。
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借款人无力偿还还是必须偿还借款。
因此,借款人无力偿还如果属于暂时无力偿还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借款人分期偿还。
(二)借款人无力偿还之中的永久无力偿还
如果借款人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借款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款给别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若借款人资不抵债,债权人更应该及时诉讼,原因如下:
1、避免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2、通过司法程序,首先查封债务人财产,尽可能保障在能够在普通债权人(没有抵押权的借款人)清偿财产时,可以获得优先权。
正确识别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是解决是否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作为被告的关键,对于双方当事人对保证责任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得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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