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案例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本来有能力可以有所行为,但行为人采取不作为的方式。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为了方便您了解,我们整理了一份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案例,详细请阅读下文。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案例

案例介绍:2006年12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约江某到其家中卖淫。晚6时许,两人吃完晚饭后到二楼卧室看电视。此时,江某称身体不太舒服,但两人仍脱掉外衣开始互相抚摸,后江某称身体更不舒服,且其脸色开始变黄。其间,李某帮江某揉了太阳穴约二、三分钟。李某意识到江某可能有生命危险,但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并未采取送江某上医院或拨打“120”求助电话等积极措施予以施救。晚9时许,江某已无法开口说话,眼睛翻白,嘴巴微微张开,手脚不能动弹。晚10时30分左右,江某眼睛上翻、嘴巴张开并流出泡沫状的液体,但身体还有温度。李某见状即找来绳子和木梯,将江某转移到山上丢弃。在移动过程中,江某两边肋部被擦伤,头顶部被碰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江某系左心功能不全(陈旧性心肌梗死),并发室性心律失常死亡。同时,经某医院检验病理科病理诊断,江某头顶及腋下的伤均系生前伤,但并非主要致死原因,应视为加速死亡的因素。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明知江某存在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应当预见自己的轻率的处置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约被害人到其家中卖淫,致被害人病发后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被告人李某负有救助的义务。其主观上虽然没有直接杀害被害人的故意,但在被害人病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自己不救助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却因怕嫖娼的事情败露,在能救助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救助措施,而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且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虽然在被害人江某病发后,被告人李某有条件也有能力予以救助,但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三种:

1、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义务;

4、由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因此,李某并无救助江某的义务,其不采取有效救助措施致江某死亡的行为只能用道德来评价,而不能用刑法来评价,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评析:

第二种意见更合理,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由于行为人主观方面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应当作为而作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必须对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即两者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被害人江某病发时间长达四个多小时,且其症状不断加重,李某明知江某存在生命危险,但因担心嫖娼的事情败露而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间接故意,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侵害他人生命权利的犯罪。除应当具备一般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须负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作为义务。行为人负有阻止他人死亡的义务是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核心要素,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无任何阻止其死亡的法律义务,也就不具备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2、行为人须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行为人有条件也有能力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否则,行为人便不负责任,因为法律并不苛求行为人履行其无法履行的义务。

3、不作为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作为犯罪因果关系不同的是,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中,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力往往不是直接出于不作为,而是出于另一个原因,这个原因与不作为结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危害结果。因此,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

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有作为的义务,根据传统的刑法理论,行为人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的明文规定。这是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这种义务来源通常只针对纯正不作为犯罪即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而且,这里的法律规定必须严格解释,只能理解为刑法明文规定或者刑法予以认可。虽然有其他法律规定,但未经刑法认可的,不能成为不作为之作为义务。否则,就会扩大打击面,有违刑法谦抑性的特点。

2、行为人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担任某种职务或者从事某种特定业务的人,由于履行职责的需要必须承担相应的作为义务。如值班医生有抢救危重病人的职责,值勤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等等。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些特定的义务,就可能给法律所保护的其他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因此,有必要将此种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3、基于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义务。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上能够引起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合同行为。如,基于合同关系受雇照看病人或者儿童,当病人或者儿童的生命、健康发生危险时,受雇者具有排除这种危险的义务。

4、基于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作为义务。当行为人由于自已先前实施的行为造成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处于危险时,行为人便须承担排除这种危险的特定作为义务。如行为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其便负有救助伤者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约江某到其家中卖淫,二人虽然是为追求非法目的,但江某也是出于信任李某才应约至其家中,双方事实上也是成立了一种合同关系。

当然,由于合同内容违法,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但不代表合同内容之外的利益均不受法律保护。由于二人行为的私密性,江某病发时,只有李某在场,李某也有条件、有能力为江某提供救助,但李某却担心嫖娼之事败露,明知道江某存在生命危险,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与江某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而且,从道德义务的角度来讲,一般的道德义务不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但重大的道德义务却有必要由法律来调整,特别是在涉及他人生命安全时由法律来强制义务人履行重大的道德义务是十分必要的。因为,法律与道德都具有追求自由与秩序的同向性,且一些重大的道德义务不履行也有违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和价值目标,特别是生命健康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更需要予以特别保护。因此,根据上述第二项义务来源,李某负有作为义务。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案例,希望能更好帮助你理解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您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他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入室盗窃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
    一、入室盗窃罪既遂法院怎么量刑? 一般会以盗窃罪来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3...


·从网上帮人洗钱能判刑吗
    会。网络犯罪涉及洗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对于刑事案件,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这些侦查机构来收集证据,证明嫌疑人是有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一些犯罪中,可能对于其中的一些问题需要有嫌疑人来证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就属于这样的犯罪。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内容,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详细分析。传统的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是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负自证无罪的责任。因此,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嫌疑人一般不负举证责任...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既遂的最新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挪用资金罪主体要件有哪些?如何认定?
    挪用资金是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国家或公共财产,造成国家或公共财产流失的违法行为。那你知道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有哪些么?该对其如何认定?我们将通过专业的法律告诉您挪用资金罪的知识。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


·犯罪中止刑拘的依据是什么?
    犯罪中止刑拘的依据是什么?刑法第24条第2款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对中止犯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犯罪分子中止犯罪而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尤其是预备阶段的中止,社会危害性比较小,大多数情况下都应当免除处罚。(2)犯罪分子虽然中止了犯罪,但已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大小等具...


·衅讯滋事罪可以不判刑吗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肯定要判刑,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


·我国刑法对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对生产伪劣化肥罪既遂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为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以及兽药及其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与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和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及兽药、化肥、种子,使的生产遭受到较大损失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之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使生产遭受了重大损失的,判处3年以...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