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农民工讨薪的方法 农民工如何讨薪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农民工讨薪的方法 农民工如何讨薪

一、农民工讨薪的方法

农民工可采取三种正常维权渠道。

1、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有工会的单位,可首先向工会反映情况,通过工会与用工方进行交涉;若单位还没有成立工会组织,也可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协商要求;被拖欠工资的工人还可联合起来,向用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给他们施加压力。

2、是采用行政解决方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随着讨薪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地劳动局基本都有专门处理该类投诉的部门。

3、是委托律师进行追讨:即通过律师进行调解,调解不果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不满的话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农民工维权的相关问题:

1、铁路、地铁建设方面拖欠工资,区、县农民工维权中心处理不了,我们应去哪投诉呢?

铁路为特殊行业,您应当到沈铁信访办投诉;从事地铁建筑的农民工应该到市地铁指挥中心去投诉。

2、如果包工头拖欠我们工资,但因刑事犯罪已被拘捕或已经死亡,我们应该怎么办?

死亡的债务人可起诉死者财产继承人。其他情况下,您主张民事权利是不受限制的。

3、我干活期间,老板不给上保险,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如果您所在公司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您应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登记后如果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您应该向当地地税局投诉。

4、开发商与承建商因合同问题产生纠纷导致人工费无法分发给我们,我们应该怎么办?

双方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您可向法院起诉。

5、在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的‘黑工厂’打工,区、县劳动部门都不受理,我应该怎么办?

您应当向法院提供证据,起诉实际经营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6、如果外企拖欠我工资,应该怎么办?

您应当向该外企注册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如果您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7、如果我因家中有事,向老板提出辞职,老板扣掉我全部工资,这样合理吗?

不合理,因为您与老板之间已经存在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应协商解决。

8、如果老板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理由,拒绝支付我们工资,我们该怎么办?

您可以依法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找工程质量检测部门鉴定,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9、如果是市政工程拖欠我们工资,我们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根据承建主体和雇佣关系,确定管辖范围,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

10、如果是路桥工程拖欠我们工资,我们该向哪个部门投诉?

先确定承包和雇佣的关系链条,如果您有证据,可以到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11、如果工程由部队开发,地方处理不便,我们该向哪投诉?

应该查清楚部队主管机关是哪里,由主管机关负责处理。

以上就是有关于农民工讨薪的方法以及和农民工维权的相关问题有关的知识了。由上文可以看出,农民工在讨薪是有3种方法,分别与用人单位协商,进行行政方法或是请律师来解决,无论是哪一种都是很好的方法,但是记住千万不可以聚众闹事。


·一、享受工伤待遇退休后死亡领取丧葬费需要哪些资料?
    一、享受工伤待遇退休后死亡领取丧葬费需要哪些资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 4、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二、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


·工伤认定和赔偿标准应该怎么计算?
    工伤伤残待遇是根据工伤认定的等级标准来赔付的, 单位或者是当事人、家属等等申请审核通过工伤认定之后,有关机关会出具工伤鉴定结果,然后根据相对应的工伤等级来确定伤残待遇标准,这个是有一定的计算公式的,所以作为工伤当事人或者是家属,可以根据工伤认定和赔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来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


·双倍工资包含加班费吗?
    单位未与当事人崔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用人单位理应进行赔偿,尤其是用人单位要向崔女士支付双倍工资。然而对于双倍工资是否包含加班费的问题双方却产生了分歧。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也不包括奖金。 加班费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正式名称是加班工资,很显然法律早已将其纳入工资的范畴。既然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的是工资的二倍,所以,加班工资自...


·员工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吗?
    员工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金吗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迫辞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劳动市场上,广泛存在着劳动者到经济较为发
    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劳动市场上,广泛存在着劳动者到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就业的情形,然而由于我国政策规定的限制,着部分职员的子女是不能在父母就职地上学的,为了解除此种问题,今年广东省率先提出了租赁同权政策,根据相关规定,租售同权公寓也可以吗? 一、公寓可以租售同权吗? 从“居者有其屋”到“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可以看出国家对于居民住房需求的良性引导,通过“租购同权”保...


·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有补偿吗?
    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有补偿吗?劳动合同终止是有补偿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时无法预料的,是劳动合同效力是提前终结,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劳动合同在依法终止时,员工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的终止则不同,是完全可以预见的,即使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到来的期限不固定,但是毕竟条件一旦满足,就会立即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效力。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的可预见性,劳动合同的终...


·劳动合同签订5年试用期多长时间
    劳动合同签订5年试用期多长时间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在约定试用期的时候,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个试用期可约定,也可不约定。若需要约定的话,则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从1天到6个月时间不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刑诉法出国劳务的条件是什么
    在生活当中,我们您身边可能也会有这样的朋友,在国外从事工作。近年来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劳务,您会觉得出国劳务的报酬比较丰厚,而且见识也会比较多。但是在我国法律法规当中,想要出国劳务的话,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我们将针对刑诉法出国劳务的条件是什么?为您做出介绍。 一、刑诉法出国劳务的条件是什么? 出国劳务,亦称劳务出口,是指劳务出口国(输出国)向劳务进口国(输...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