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指哪些?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指哪些?

一、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指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一方单独处置吗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我国法律中有具体的规定,即《婚姻法》中规定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进一步具体阐述了该条规定的含义,即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但若有收益,就应归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以正在为离婚而烦恼的朋友们,还是抓紧时间理清你们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吧,原则上可以分配的财产都做平分处理,但有非法同居、遗弃家庭成员、家暴或财产转移等不良行为的,在分配财产时会被酌情作少得或不得处理!


·父母离婚财产子女分配的规定有哪些?
    在如今法治社会中,离婚不仅要解除个人感情上的关系,更要解决好法律相关的纠纷,更多的时候夫妻双方争议最大的在于孩子抚养权以及财产分割上,儿子,财产分割上房产占很大的份额,因此在民法典中有详细的说明。那父母离婚财产子女分配2017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父母离婚,子女可以分得离婚财产吗? 不可以。父母的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有,与他人没有关系。父母离婚的财产分割,由父母...


·离婚赔偿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赔偿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一、离婚赔偿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


·办假离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一、办假离婚证需要什么手续?法律上是不认可假离婚这种说法的。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按照实际登记的离婚来认定,所以,离婚之后就不是夫妻了。如果双方同意的话,也可以进行复婚。法律上办理离婚证的手续,如下:(一)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怎么区分
    同居关系是一种两性关系,因同居形成的婚姻就是事实婚姻,那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怎么区分呢?婚姻关系破裂的结果是离婚,同居关系破裂的结果是解除同居关系,那解除同居关系的要注意啥?详细内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怎么区分 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情况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


·一、离婚判决是否可以不分割财产的?
    一、离婚判决是否可以不分割财产的?在向法院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只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不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是法院是会受理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法院都会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性,进行判决的。二、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


·威胁杀全家可以报警吗
    可以。被人严重恐吓威胁的,可以带着证据报警。警方会找到恐吓人,进行教育。如果情节比较严重的,警方取证后,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怎样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孩子抚养费?
    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夫妻双方会进行过协商,协商未果可以上法院提起诉讼。原则上双方都有抚养的义务,为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必须支付抚养费。很多人想知道怎样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孩子抚养费?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为您解答疑惑。 一、离婚子女抚养费免除条件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除离婚子女抚养费。 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


·男方婚外生子算重婚吗?
    男方婚外生子算重婚吗?男方婚外生子如果没有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则不算重婚,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但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稳定程度等综合考虑,有时也会依法认定其构成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