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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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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一种监外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是对在服刑期间确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批准取保在监所外医治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保外就医的条件有:一是保外就医的人必须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二是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治疗无效的,老年犯中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可能的等等;三是罪犯的亲属有抚养条件并愿意保外就医的。



符合上述条件者,由所在监狱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并与罪犯亲属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办理取保手续。批准保外就医后,由其所在监狱将犯人连同《罪犯出监鉴定表》一并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



保外就医是一项严重的刑罚执行活动,有几个问题必须明白:(1)家庭困难不在保外就医条件范围之内,因而不能保外就医。(2)没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或者发现诊断证明虚假的,不予保外就医,已经保外就医的,立刻收监执行。(3)故意自伤自残的是一种反改造的行为,不予保外就医。(4)在服刑期间因公致残的,如果其亲属不愿保外就医的,不能强行保外就医。(5)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则上由其亲属负担。因公致残的,保外期间的医疗费,根据其伤势和需要治疗的情况,由监狱机关于本人及其家属商定一个合理的数额,一次发给。保外就医的时间计算在服刑期之间。(6)如果保外就医期间由违法行为,但又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保外就医的原因消失的,由公安机关通知监狱及时收监执行。如果在保外就医期间又犯罪的,不必再开新的逮捕证,即可又当地司法机关逮捕、起诉、审判,判决后一般交原监狱执行。如果在保外就医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也可以依法减刑。



有个别人在保外就医期间向想在经济上“捞一把”,擅自离开保外就医居住地到外跑生意,认为不偷不骗,收入“合法”,既“服刑”又捞钞票。但是,由于“保外”是为了“就医”,所以根据有关规定,除及时收监执行外,在外“跑生意”的时间不计算在刑期之内。


·保外就医具备的条件
    


保外就医是一种监外执行刑罚的法律制度,是对在服刑期间确有严重疾病的罪犯经批准取保在监所外医治的一种临时性措施。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适用保外就医的条件有:一是保外就医的人必须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二是身体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有严重慢性疾病,长期治疗无效的,老年犯中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的...

·什么是假释?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法执行制度。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作为假释罪犯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监执行刑法的情形,将撤销假释,从假释之日起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因此,假释犯罪...


·假释的程序
    假释的程序,是指罪犯获得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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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裁定的管辖
    

减刑裁定的管辖,是指减刑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规定。

依据刑法的规定,减刑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监狱(管制、拘役、宣告缓刑假释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在监狱执行刑罚期间,具备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或者具备了重大立功表现的规定之一,执行机关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整理核实证据,提出减刑...

·哪些犯罪分子享有减刑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


·罪犯计分考核和分级待遇的有关规定
     1、罪犯计分考核

    (1)省监狱管理局制定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奖惩规则。监狱对罪犯采用计分的办法考核日常改造表现。计分考核的积分是对罪犯实施法律奖励、行政奖励以及分级处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2)计分考核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为标准,采取“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制度,考核内...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律在监狱内的会见场所进行。监狱应当为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供方便。

第三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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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如何处理?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罪过形式如何,也不论应判处何种刑罚,都应当撤销假释,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实行数罪并罚,执行前罪没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相加的刑罚。
    如果所犯的新罪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的,只要没有超过追溯时效期限,也应撤销假释,由公安机关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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