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破产财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破产财产的界定是怎样的?

企业在进入宣告破产程序后,此时需要对企业的破产财产作出一个界定,然后才能知道具体可以用于还债的财产有多少。那么实践中破产财产的界定是怎样操作的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的具体规定,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的第六十四条至条七十条也进行了详细规定。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归纳,破产财产的范围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享有所有权以及国有企业被授予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均属于破产财产。这些财产大体包括四类:

(1)有形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产成品和办公用品等;

(2)无形财产,如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特许权等;

(3)货币和有价证券;

(4)投资权益,如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中享有股权。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

(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

(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

(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

(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

(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物权,除上述已涉及到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外,还有矿业权、占有权、抵押权和留置权等。

(2)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合同债权,如对销售客户拖欠的货款以及因其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赔偿金的请求权。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票据权利,如破产企业作为票据持票人所享有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股东权。股东权是一种复合权利,主要包括收益权和表决权。

(5)破产企业享有的。

(6)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7)因错误执行破产企业,执行回转后的财产应列入破产财产。

(8)破产企业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应列入破产财产。

(9)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并列入破产财产,但应当扣除未到期的利息。

(10)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抵押物、留置物和出质物,这些财产也应并入破产财产。

在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认定的时候,各位可以把握住上述三方面的财产,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述三方面的财产基本就属于企业破产财产的范围了。要是你对破产财产的界定还有疑问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公司单个股东退出怎么清算
    单个股东退出不需要清算。单个股东退股,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由其他新股东接受其股权,在这种情形下,不需要进行清算,由退出方和新股东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


·公司破产清算债务怎么算?
    公司破产清算债务怎么算?许多公司之所以会破产,主要是因为公司的债务太多,已经没有任何利润和发展机会可言了。很多人都认为破产是解决公司债务的主要方式,但对于破产后的债务问题处理也有疑问,那么,公司破产清算债务怎么算?下面我们为您仔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破产清算债务怎么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申请破产有什么后果
    申请破产有什么后果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之后,并不是必然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但此时会产生一些其他后果,那么申请破产有什么后果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


·破产清算方案中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方案中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破产清算方案中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


·公司解散清算后有哪些债务
    公司解散清算后有哪些债务 一、公司解散清算后有哪些债务 (一)清算费用;包括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 (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公司解散清算中重要组成部分,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得的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奖励工资、津贴和其他工资收入。社会保险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


·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是什么?
    我国破产撤销权制度是什么? 一、定义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实际上,破产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是民法上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延伸。基于其独特的法律特性和制度功能,各国破产法均规定了破产撤销权制度。 二、撤销权制度概述 《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


·破产公司怎么清偿债务,如何偿还破产企业债务
    破产公司怎么清偿债务,如何偿还破产企业债务 一、破产公司怎么清偿债务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


·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哪些
    申请破产的主体有哪些 一、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 【解释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