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分类是怎样的?

现时代有许多的“豆腐渣”工程的混入,导致许多质量不好的工程,而这种工程往往会导致人员的伤亡,那么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我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更加严格,同时,我们为您讲解下关于工程质量事故赔偿的标准的问题。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类别

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按事故责任分类

(一)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或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三)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一)技术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发的事故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

(三)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事故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⑵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⑴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⑵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⑶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⑴工程倒塌或报废;

⑵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中的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⑴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⑵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⑶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⑷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职责 各部门、各专业工程,各地区、不同时期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标准尺度不一,通常按损失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1、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由于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5万元以下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由相当于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处理。

2、严重质量事故 是指建筑物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工程建筑物外形尺寸已造成永久性缺陷,且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处理。

3、重大质量事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即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按建设部规定,重大质量事故根据造成损失大小、死伤人员多少又分为四个等级。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H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职责为:

凡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处理意见,报到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凡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以上就是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标准的赔偿标准这个问题的解答了,由上面可以看出来,我国的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三个不同的标准,每个标准所伴随的赔偿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如果事故存在一定人数的人员伤亡,那么赔偿金额一般在百万以上。


·电气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电气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一、电气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手指骨折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您在日常工作的时候,如果一不小心发生了工伤肯定是自己和用人单位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有些意外总是难以避免。其实,现实生活当中,工伤的种类是有很多种的,他们的鉴定标准肯定也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将对手指骨折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为您做出介绍。 一、首先工伤发生以后要做些什么呢? (一) 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发生后要做两件事,即工伤及伤残等级的认定和鉴定,这分别需要两个程...


·工地上干活意外事故死亡要赔多少钱?
    工地上干活意外事故死亡要赔多少钱?工地上干活意外事故死亡要赔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按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包括丧葬费用,它是属于上一年度的职工的工资,按照6个月发放。工地工人意外死亡赔偿的规定是赔偿标准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必须要终审才能报工伤吗?
    必须要终审才能报工伤吗?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我们的日常生活是由各项工程组建而成的,故而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
    我们的日常生活是由各项工程组建而成的,故而工程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安全,故而相关国家部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对各项工程的质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诸如农村房屋的建筑工程依旧存在着问题,你是否知道农村房屋质量问题有哪些呢? 一、农村房屋质量问题有哪些? 由于农户自身缺少必要的建筑知识,同时工程承包者大多也未接受专业的知识学习,自建房的工程质量往往得不到保...


·试用期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试用期属于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的考察期,在这个期间内,劳动者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


·劳务纠纷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劳务关系的发展和推广过程当中,我国相较于劳务关系引发的纠纷的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进行自我完善的。越来越多的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就使得在劳务关系当中的职工本人遇到劳务纠纷以后,自己要掌握一些有关劳务纠纷的相关法律依据,这样才能够在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很好的保护好自身权益。下面本站我们就为您详细介绍。一、劳务纠纷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


·如何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工伤鉴定期限是多久?
    工伤鉴定是工人受伤后申请赔偿必须经过的流程。工伤鉴定一般由劳动部门指定给相关医院进行,但是鉴定书是由劳动部门发放的并不是由医院开出。工伤鉴定的相关费用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个人无需操心,那么如何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就成了工人们关心的问题。我们今天马上为您解答。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