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 南京劳动律师南京劳动律师
微信咨询
业务范围

1.劳动法咨询
2.劳动争议仲裁
3.企业劳资顾问
4.企业劳动人事管理
5.劳动法培训
6.工伤赔偿代理
7.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在线咨询
专项服务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什么?


www.njLvshi.cn 南京劳动律师网

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什么一、存款准备金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存款准备金,也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存储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的总额的比率。这一部分是一个风险准备金,是不能够用于发放贷款的。这个比例越高,执行的紧缩政策力度越大。存款准备金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的作用过程如下:1、增长当中央银行提高法定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提供放款及创造信用的能力就下降。因为准备金率提高,货币乘数就变小,从而降低了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创造信用、扩大信用规模的能力,其结果是社会的银根偏紧,货币供应量减少,利息率提高,投资及社会支出都相应缩减。反之,亦然。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7%,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7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3万元,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7.5%,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92.5万元。2、制度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3、发展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超额存款准备金率是指商业银行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而保留的准备金占全部活期存款的比率。从形态上看,超额准备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具有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如在中央银行账户上的准备存款等。2006年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但经济运行中的矛盾也进一步凸显,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不减。而投资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货币信贷增长过快。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可以相应地减缓货币信贷增长,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二、存款准备金的概念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是缴存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2011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连续四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如此频繁的调升节奏历史罕见。2011年6月14日,央行宣布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也是央行年内第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2011年12月,央行三年来首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2012年2月,存款准备金率再次下调。2015年2月5日起央行再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015年4月20日,央行再次下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普遍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调整无非就是上升或者是降低。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下降的话,那么对于银行来说,它的提供存取款的一种能力就会极大的上升。这样人们对于他的信任程度也会不断的上升。



·债权质押生效条件是什么?
    在生活中,债权质押无处不在,这有点类似我们平常所说的抵押,只是债权质押的含义更广。在法律事件中,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设定质权,这被称为债权质权。那么,到底哪些债权可以质押,债权质押是否合法,债权质押生效条件是什么?一、什么是债权质押?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在我国,可以设质的债权仅限于合同债权。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签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条款?
    签租赁合同应注意哪些条款?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给出租方超时使用的租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需写上户名、银行账号),实行按月支付、按季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


·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一些人向金融机构借钱的时候,往往会被要求提供担保,这样在主债务合同之外,还有一份担保合同。担保人和金融机构建立了间接上的债务关系,当主债务人无力还款时,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连带债务的绝对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连带债务的法律构成还应包括其的效力。连带债务的存在必然使其效力发生。连带债务的效力,因其既有债...


·信用卡欠多少
    信用卡欠多少钱才能立案处理?我们知道要是恶意拖欠信用卡的钱不还的话,这样的情况下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之后,就会被认定信用卡诈骗罪。而此时自然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根据法律中的规定,一般公民信用卡欠多少钱才能立案处理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信用卡欠多少钱才能立案信用卡欠款5000元以上,6个月银行以信用卡诈骗报案,公安部门进行立案抓捕。《刑法》第...


·公司法人和股东能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法人和股东能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有的时候因为资金周转的需要,可能会向银行贷款,而且向银行贷款这也是属于常见的一种融资的方式。不过向银行贷款的时候,不一定都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面的,作为公司的股东,也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进行贷款。不过公司法人和股东都需要知道,公司法人和股东能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一、公司法人和股东能贷款的条件是什么? 1、时间限制 不同的申请贷款...


·罚没款返还标准是什么?
    罚没款返还标准是什么? 一、罚没款返还标准是什么? 还罚没款的规定是被判处的罚没款不会被返还,现在没有罚没款返还,只是一些地方执行按处罚决定缴足罚款后,按收缴罚款一定的比例拨付工作经费给执法部门,这种现象表面上看是按罚没款返还,实际上就不是,因为这个工作经费拨付的多少由财政部门决定。 二、行政处罚财物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有明确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有关...


·怎样通过诉讼解决债务纠纷
    怎样通过诉讼解决债务纠纷一、怎样通过诉讼解决债务纠纷 1、确定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您是否起诉了夫妻双方;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过桥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追加股东为被告。目的在于扩大偿还主体,增加偿还系数。 2、选择管辖法院: 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


南京劳动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njlvshi.cn
电话:025-863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