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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票据律师
南京票据律师
票据纠纷是指票据持有人、出票人和前手因票据使用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解决票据纠纷有利于维护正常的信用秩序,保护当事人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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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票据律师处理票据相关的经济案件、票据诈骗犯罪出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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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票据律师办理:票据付款请求权;票据追索权;南京票据贴现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损害赔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等票据纠纷案件的代理。
南京票据律师办理涉及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非法出售、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增值税发票案件,解答各类增值税发票罪案件的构成、认定、立案标准、罪名如适用、量刑标准、司法解释、判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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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票据律师处理如下票据纠纷案件:
·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票据追索权纠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票据保证纠纷
·票据回购纠纷
·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票据代理纠纷
·票据诈骗等票据类刑事犯罪的辩护
□ 南京票据律师业务范围具体分述如下:
1.票据权利包含对票据的权利(即对该票据本身的所有权)和票据上的权利(即对票据记载内容所享有的权利)两方面的权利。
票据作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其行使权利必须以持有票据为前提,如果票据权利人不持有票据,亦即票据权利人脱离了对票据的占有,就会使其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受到阻碍,甚至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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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为了保障票据权利人能够正常地行使票据权利,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赋予票据权利人以对票据的返还请求权是十分必要的。
2.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是指因持票人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 以内返还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纠纷。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权利,而是一种票据法上的权利,或者说是非票据权利。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以内返还给持票人
南京劳动律师网
。
3.票据追索权纠纷,是指持票人因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纠纷。票据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唯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纠纷与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样,都属于票据权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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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除了票据权利纠纷以外,还有非票据权利纠纷。
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是指票据的持票人(最后持票人或者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全额付款遭到拒绝而引起的票据纠纷。
5.确认票据无效纠纷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被确认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而引起的纠纷。
6.票据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票据当事人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违反《票据法》的规定从事票据行为或者其他与票据相关的行为,给票据当事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引起的纠纷。
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中,票据侵害行为人可以是票据当事人,例如持票人伪造、变造票据,付款人重大过失致使付款对象错误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票据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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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损害的主体可以是票据当事人,比如持票人伪造票据、变造票据,付款人重大过大、付款兑现错误或者故意压票拖延支付,也可以是票据当事人以外的人,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票据损害的行为可以是《票据法》现定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也可以是依照《票据法》规定承但赔偿责仕以外的其他违反《票据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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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票据保证纠纷,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作为保证人与票据债务人作为被保证人之间因票据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发生的纠纷。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法上的保证,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作为保证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明确记载“保证”字样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8.其他票据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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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犯罪:
1.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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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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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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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2.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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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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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南京票据律师认为,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一)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票据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信誉。
(二)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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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在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犯罪,也不排除放任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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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其他保函、票据、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百八十八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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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由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南京票据律师提示,本罪属于《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罪名。
□ 票据纠纷,要请律师吗?
南京票据律师代理的绝大多数票据纠纷的流程是这样的:..阶段,甲公司因票据丢失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第二阶段,乙公司因申请贴现或提示付款遭到银行拒绝,于是向.申报票据权利,第三阶段,甲公司以票据纠纷为由起诉乙公司。南京票据律师发现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很多公司认为,申请公示催告和申报票据权利很简单,真的很简单吗?我们来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甲公司将一张汇票卖给私人票贩子,票贩子承诺收票后3天内给钱,但收票后却溜之大吉,甲公司向公安机关报警、向银行挂失和向.申请公示催告时,均如实相告声称被骗,但.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才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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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被骗”则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况,故.裁定不予受理。
南京票据律师点评:当您的票据“被骗”时,是否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理论界和司法界均存在争议,但持不能申请的观点者居多。
案例二:甲公司从私人票贩子处买得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查询后发现该汇票已被乙公司挂失和申请公示催告,于是甲公司向.申报权利,申报材料中包含了证明汇票来源于私人票贩子的材料,结果在公示催告终结后的票据诉讼中,乙公司起诉称,甲公司从私人票贩子处买卖汇票的行为“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具有重大过失”,故甲公司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最后.采纳乙公司的观点,判决甲公司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南京票据律师点评:持票人以票据背书的连续性证明其票据权利,因此,当您的票据被他人挂失和申请公示催告时,只要您的票据的背书是连续的,就足以证明您享有票据权利,您并不负有向.证明票据来源的义务,如果您的票据来源于“私人贴现”,您无需向.如实汇报,否则只会授人以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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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上述两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申请公示催告和申报票据权利其实并不简单,当事人应当引起重视,一定要聘请专业律师代理,千万不要为了省律师费而亲力亲为,否则有可能得不偿失!
南京票据律师发现,很多当事人在第三阶段几乎都会聘请律师,而且往往会选择自己“熟悉”的律师:例如本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例如曾经为本公司代理过其他纠纷的律师,再例如自己的亲戚朋友推荐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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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选择律师的标准是“熟悉”,而不是“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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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票据律师认为,术业有专攻,当今律师业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专业化,那种什么案件都做,可是什么案件都不精的“万金油”式的律师,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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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票据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相比,有着截然不同的法律规定,例如:应当向哪个.起诉?案由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票据的无因性如何理解?这些问题不是每一个律师都能深刻理解和灵活运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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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律师可能办了不少普通民事纠纷或合同纠纷案件,但是他也许还从来没有办过票据纠纷案件,这样的律师也许就是您熟悉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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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委托他来代理您的票据纠纷案件,结果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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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相对于其他民事纠纷而言,票据纠纷是独特的、复杂的,当事人对此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一定要聘请专业的票据法律师来为您出谋划策!
□ 票据法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不得转让”记载事项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号――启用2010版银行票据凭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印制和管理的通知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人民.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研究室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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