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劳务和劳动合同的不同发生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在哪?

在生活工作中,劳动关系是最平常的合作方式,为了保证相互之间的利益通常会以合同的形式,但是在发生到劳务合同纠纷时,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怎么能快速有效的保全自己的利益呢,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到底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简单为您做个介绍。

一、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的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务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
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综上所述,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都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并且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其实是不一样的,两者之间的资格、性质、待遇都是不同的,而且在遇到纠纷中两者之间的解决的方式也不一样,所以您在具体解决问题中还是要落实好自己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对毕业生的影响有哪些?
      目前,毕业的大学生逐渐增多,再加上往届没有找到工作的毕业生,就业成为一大难题,那么在初出茅庐的毕业生来说,劳动合同时毕业生的保护伞,可以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合同法对毕业生的影响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编辑。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毕业生需要正确理解...


·由于个人工作能力或者是其他种种原因,有的朋友在入职公司不久就
      由于个人工作能力或者是其他种种原因,有的朋友在入职公司不久就可能被告知要被辞退。这个时候,大部分人想着一定找公司要一笔补偿金才肯罢休。但是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其实并不是所有情况下我们都可以要公司的补偿金的,我们今天就给您详细讲讲员工入职不满半年辞退的时候我们能怎么办。一、员工...


·脚踝骨折工伤鉴定几级?
      现如今工伤越来越常见,而且工伤也分很多种,每种工伤的鉴定结果就不同。工伤简单的来说 就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 伤害。那么如果是脚踝骨折呢?脚踝骨折工伤鉴定几级伤残?你知道吗?我们一起来看。 一、脚踝骨折工伤鉴定几级伤残?...


·《劳动法》加班调休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加班调休规定是怎样的?想必您在工作中都遇到这种情况,遇到周末节假日时,领导说要加班然后安排调休。这种情况并不罕见时常发生,但是您对于《劳动法》加班调休规定真的了解吗?自己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休息权利呢?接下来与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劳动法》加班调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房建工程质保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房建工程质保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对于购房一族来说,除了关心房屋的自住或者投资,还会关心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因为房屋的质量不仅影响着自己房屋的价值,更是影响着居住的人的安全,而开发商也是给了所建房屋一定的工程质保期来让买房的人没有太多的后顾之忧,那么房建工程质保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呢...


·二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二级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具体是什么 工伤认定后,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等级给予员工相应的赔偿: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


·不给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哪几条
      不给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哪几条公司不给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拖欠员工工资不同于克扣员工工资,单位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明显是违
      拖欠员工工资不同于克扣员工工资,单位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明显是违法劳动法的行为,但是,如果只是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合法不?若不合法,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损害的自然是员工的合法权益,那么,若是遇到单位拖欠工资员工怎么维权才有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拖欠员工工资合法不 根据...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现在,因为某些原因,有些劳动者和劳动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候如果产生劳动争议了,就要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那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如果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后劳动单位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就让我们向您介绍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一、何谓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伤残等级流程是怎么样的?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总是会有受伤的风险,员工在工作期间可能工作的性质,或者一些其他意外的原因从而使身体受到伤害的,被认定为工伤,并且单位发现之后应及时送往医院医治。并且应该带相应的资料到相应的机构进行工伤认定。那么工伤伤残等级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工伤伤残等级流程 1、...


·办理工伤认定要多长时间
      受伤劳动者如果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了申请的话,此时没有不予受理的情形,那自然就会按照规定作出认定。但此时办理工伤认定要多长时间呢?这是申请人比较关心的问题,毕竟认定结果对事故的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针对这一情况,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办理工伤认定要多长时...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