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律师咨询热线 15996265110
劳动合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企业规章损害赔偿竟业禁止违约赔偿
首页 >>文章

关于上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关于上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每一位劳动者每年都会有相应的年假,劳动者每天辛勤的工作,除了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之外每年应该还有一个年假,国家劳动法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企业或者公司不得剥得劳动者的年假,那么关于上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上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 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上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国家法律有相关的规定,对于国家法定的节日假期,员工是可以带薪休假的,任何企业和公司不能违反规定,随意克扣员工的工作或者国家法定的假期,否则劳动者有权举报该公司。

·职工患病本人主动提出离职有补偿金吗?
      职工患病本人主动提出离职有补偿金吗 劳动者因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的。 (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


·员工缺勤扣绩效后还要扣工资吗?
      缺勤扣绩效后还要扣工资吗?迟到,属于缺勤,只是缺勤的时间较短,迟到的时间没有劳动,不发给报酬符合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迟到,因为迟到导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劳动者还应当赔偿损失。对迟到工资的具体扣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所谓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


·公司拖欠工资要找什么部门投诉
      公司拖欠工资要找什么部门投诉建议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


·弱电工程属于it行业吗?常见的弱电系统有哪些
      弱电工程属于it行业吗?常见的弱电系统有哪些? IT行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传感技术、计算机与智能技术、通信技术和控制技术等。那么新兴的弱电工程中也包括这一种类型,那就是计算机通信系统,那么弱电工程属于it行业吗?两者是否有区分?常见的弱电系统又有哪些呢?不要着急,的我们将为...


·员工福利有哪几种,员工享有什么福利
      不管是哪个单位的员工,在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之后,那么就应该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此时很多人就会问了,员工福利有哪些呢?而试用期员工能否享有正式工的福利呢?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员工福利有哪几种员工福利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福利,如社会保障、带薪年休假;一...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是多久?
      我们知道,工伤一般都是要给报销的,如果单位不管员工的工伤,员工是可以去告这个单位的,但是,一方面是工伤的判定问题,另一方面就是申请的时限问题,那么,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时间是多久呢?我们为您整理出了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有关情况如下。 一、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1、《劳动法》第...


·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2023是怎么规定
      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目前我国公路的修建可以说已经是四通八达的,而且随着现在运输压力的不断增大,其实也对公路的使用寿命和公路的质量要求在不断的提升过程当中。如果公路工程修建完成后,存在豆腐渣的工程,这样的公路是经不起使用的。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是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


·年劳动合同法试用期都有哪些规定?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前应了解“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2017年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规定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等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下面是我们为您做的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试用期的时长的界定  ...


·9级工伤赔偿多少钱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


·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实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主张权利时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而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对用人单...


·工作中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工作中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试用期”是伴随着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


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工伤认定工伤鉴定
劳动保险涉外劳务合同法律法律顾问
南京劳动律师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劳动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