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筑工程项目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福建省建筑工程项目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的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 知识产权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土地房产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福建省2014年出台了《福建省建筑工程项目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其内容较为全面。也就是从2014年开始,关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标准必须按照该《办法》的相关细则衡量。因此对于从事此类型的企业来说熟知其内容是十分重要的。那么你知道《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吗?不要着急,的我们将仔细为您解答。
《福建省建筑施工项目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范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以下简称“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和考评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厅负责全省范围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申报、考核、推荐工作。
第四条 省厅成立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企业(项目)考评委员会,负责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考评。
第五条 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按年度对已竣工项目组织考评,每年考评一次,考评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每年3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考评情况制定公布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
第六条 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考评方式实行创建申报与推荐相结合、定期考评与日常考核、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省厅发文公布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结果,并对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相关个人予以表彰,并按《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规定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章 登 记
第八条 创建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面积5000 m2或合同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合同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九条 符合上述规模的项目均可申报列入“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程”(以下简称“创建项目”)。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提交以下电子文档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申报登记表》(附表1);
(二)申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监管系统”自动归集);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
第十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施工单位的创建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上申报登记,列入创建项目。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经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列入创建项目的,应在工地醒目位置挂设“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程”牌匾(附表4),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创建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并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共同做好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创建项目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应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闽建〔2014〕18号)出具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第十四条 创建项目省厅将结合日常巡查督查或专门成立考核组,对每个创建项目的创建过程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考核,考核组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对施工现场创建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发现存在否决项(附表2)的,将取消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参评资格。
第四章 推 荐
第十五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创建项目的创建情况及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指标,推荐参与当年度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参评项目”)。推荐的参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和要求;
(二)项目已竣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结果为优良;
(三)项目的考评主体对本项目的考评结果为合格;
(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应参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护制作安装标准示范图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实行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
(五)应建立分部分项工程标准化施工样板,对模板、外脚手架、钢筋安装、砌体以及屋面、外墙、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试验段等各道工序做法进行施工现场实体样板展示。
第十六条 创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加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并应及时实施摘牌处理: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使用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设施的;
(三)因建筑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全面停工改正或2次及以上责令局部停工改正的;
(四)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动态记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
第十七条 经推荐的参评项目,其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项目考评申报表》一式四份(附表3);
(二)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自评结果(复印件);
(四)项目考评主体的考评结果告知书(复印件);
(五)反映施工全过程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光盘一式两份。施工单位应将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做法、经验和成果材料(如现场照片或录像),制作成PPT格式文件,刻录至光盘。(光盘表面须清晰标明项目名称、施工企业及联系人)。
PPT格式文件材料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施工各阶段现场总体形象和工程项目概况;
2、安全施工
(1)基坑:基坑支护、基坑集(排)水、基坑临边防护;
(2)外架:落地架基础、架体立杆间距、扫地杆、悬挑架的悬挑梁设置及锚固、外架整体形象、架体与主体间的防护、脚手板、连墙件、密目网、剪刀撑设置;
(3)模板工程:模板支撑体系、立杆基础、扫地杆、水平杆及剪刀撑设置情况、主次梁和板立杆顶部可调支托设置;
(4)施工升降机:基础、附墙装置、安全装置、进料口防护、卸料平台防护、卸料平台脚手板及临边防护;
(5)塔吊:基础、附墙装置、安全装置、塔吊转料平台;
(6)施工用电:三级配电情况、线路架设、用电防护;
(7)安全通道、楼层、楼梯间、电梯井口和预留洞口防护,钢筋加工棚等。
(8)消防安全: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的消防安全(消防制度、设施和器材);临时设施活动板房使用的彩钢夹芯板。
3、文明施工
(1)围档(墙)、大门、门卫室、洗车台、排水沟、集水井、创建工程牌匾、五牌一图、导向牌、重大危险源告示牌、安全标识牌、宣传栏;
(2)场地及道路硬化、环境卫生、材料堆放;
(3)办公室、职工宿舍、食堂、厕所、沐浴室、吸烟及饮水点等(受场地限制,临时设施中的宿舍、食堂、沐浴室未设置的可以不提供图片);
项目施工现场图片应如实反映现场施工场景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水平,不得引用、抄袭,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参评资格并计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创建项目创建过程的检查指导,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进行监督考核,对本辖区推荐的参评项目,进行认真评审并提出初评意见,并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每年集中向省厅工程处报送一次,其中附表3还应通过“工程项目监管系统”报送电子文档,时间为当年12月10日至31日。
第五章 考 评
第十九条 收到各地报送的参评项目申报材料后,省厅省级标准化优良企业(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省厅考核组现场考核情况以及项目申报材料,提出考评意见;
第二十条 对拟评为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由省厅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评选结果于次年2月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实事求是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违反者予以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撤销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颁发之日起省厅不再评选“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改为考评“省级标准化优良项目”;原《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9号)、《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闽建建〔2011〕10号)、《关于省级示范工地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建建〔2012〕1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
《福建省建筑工程项目部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于颁布,并于开始实施,因此对于从事此行业的企业来说熟知其规则是至关重要的,实施的《办法》包括了总则部分的原则内容、登记、标准的考核、企业的考评等相关内容。《福建省建筑工程项目部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效期至2月份,因此到其结束就必须要按照《办法》的规定来从事相关评价。但是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更为复杂,因此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的话,可以咨询铜川律师,他们会给您一个满意的答复。
·上海市工伤认定条件程序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法制化程度已经变得非常先进,人们都能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危险无处不在,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都有可能出现危险的意外事故,在工作中的劳动者在意外事故中受伤是属于工伤,在经过相关部门的工伤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那上海市工伤认定条件程序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
·劳动关系放在原单位但不在岗怎么处理?
所谓的劳动关系,简单的来说就是帮助单位或者企业工作劳动,使自身获得一定报酬而建立的一种关系,正是这种稳固的关系才能帮助国家经济顺利运作,但是总有人会投机取巧,在和企业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又不在岗。那么劳动关系放在原单位但不在岗怎么处理呢?
职工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不在...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
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6、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劳动者有...
·人事部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哪些条件?
人事部辞退试用期员工需要哪些条件?(1)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辞退员工。对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做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多长
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对于新入职的员工,都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其约定试用期。而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试用期期限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里面的,因此试用期期限肯定是不能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那究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多长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有多长
《劳动法》第21条...
·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
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
一、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退休人员返聘算不算工伤
退休人员返聘算不算工伤?退休返聘工作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已经退休的职工,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聘用的 ,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能进行工伤认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最高几个月按照法律规定
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最高几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
·对于在值班期间算不算工伤?
对于在值班期间算不算工伤?
一、对于在值班期间算不算工伤?
值班也算是在工作时间之内,同样也算是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
·工伤认定要工资证明原件怎么办?
工资证明在很多的时候都是很有用的无论是买房还是贷款以及升学,而其中像是工伤认定有些时候也会需要递交工资证明,但是对于很多的员工来说,如果在工伤认定要工资证明原件怎么办呢?对于这个问题,您和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工伤认定要工资证明原件怎么办?
(一)下面为您解答工伤认定要工资...
·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就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