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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离婚律师
六合离婚律师
六合离婚律师面向南京市六合区及周边地区,提供专业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孩子抚养权、同居分手财产分割、涉外离婚等法律服务。擅长处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离婚房产如何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等复杂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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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离婚律师谈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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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存在合法婚姻..的夫妻双方法律..的解除。不具备合法的夫妻..的当事人自然不存在 解除婚姻..的问题
南京劳动律师网
。离婚必须由具有夫妻..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去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首先需要确 认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者《夫妻..证明书》的,则不能办理离婚手续
南京劳动律师网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 上不应当按照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
在民事法律中,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 件之一
南京劳动律师网
。必须体现自愿原则。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愿”的基础。双方自愿离婚,强调的是双方各自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南京劳动律师网
。
(3)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也就是说对男女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 理、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双方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问题达成 协议。
(4)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时还要求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同财产的分割,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达成协议
南京劳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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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离婚律师说法:儿子马上一周岁了如果离婚孩子该归谁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儿子马上一周岁了,如果离婚的孩子该归谁,男方一无所有无父无母,没有稳定的工作
六合离婚律师回答:你好,未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
南京劳动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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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离婚律师谈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
这里指的财产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
★六合离婚律师谈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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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
南京劳动律师网
。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个人处理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夫妻财产归属,减少纠纷,所以,约定夫妻财产可以在结婚前,即有婚姻约定的男女,也可以是结婚后的夫妻,只要在处理财产时该约定主体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他们的约定就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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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离婚律师谈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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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主体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其实质是明确夫妻财产归属,预防发生纠纷,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该是当事人从有婚约开始,到婚姻..结束前。
★六合离婚律师谈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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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规定的约定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包括法定特有财产,即凡属夫妻个人所有和.同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财产,但是不得约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如夫妻与父母子女.同生活,在约定时将父母子女的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有,该协议条款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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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离婚律师谈关于答辩期内调解的规定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人民.对受理的..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六合离婚律师提示,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些.通常在答辩期为满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在开庭前组织调解。六合离婚律师提示,若准备工作不充分,建议可书面向.申请答辩期,不予调解,以避免仓促上阵,出现失误。若已准备充分,或调解有利于案件进程,可予出庭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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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离婚律师谈主持或参与调解主体的规定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南京劳动律师网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应予以确认。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有些地区的.在离婚案件中,设置了诉前调解程序,在立案之前,或在.组织开庭之前,请一些具有相关资历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这对于促成和解协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律师应注意,以上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程序是可以选择的,而非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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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是否选择以上调解程序,根据自身案情掌握。
六合离婚律师提示,调解时,可能会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参加。若当事人认为需要不公开审理的,律师可向.申请不公开调解,.一般应当准许。
★六合离婚律师谈关于调解的方案与内容
调解与庭审不同,调解方案可由调解人员提出,也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并且,调解方案内容可以超过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允许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对案件作出裁决的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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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四条,当事人不能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达成协议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可以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并将决定计入调解书。
与判决书不同,调解书可以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可以在调解书中列明担保人,并交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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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意向书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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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离婚律师谈判决离婚的一些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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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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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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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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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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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合离婚律师谈诉讼离婚
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离婚,或愿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方面未达成协议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可区分不同情况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①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户口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②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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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况,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起诉离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三是被监禁的人。
③按照《意见》第11条的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此外,根据《意见》第1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起诉;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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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离婚律师提示,起诉时,应向人民.提供以下证件:1、双方的结婚证;2、离婚诉状及其附件;3、与案件有关的证据;4、人民.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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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离婚律师谈离婚赔偿数额所需考虑的五个因素
(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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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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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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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家庭暴力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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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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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 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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